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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下屠刀 发表于 2015-8-28 00:37 / `1 l* w% I, X7 @' M5 w& ~- Z
人社部2013.34号,第八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有的地方,工伤基金又不会进行赔偿,所以责任又在公司 ...
. x. n* |$ x! h2 f/ N八、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v; V6 l/ N# M# `4 q7 U! h4 z# A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y& H- m8 ^+ D; Y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0 L+ d( D- w1 I- ^; b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 E- b' D( H3 m) q& C- O% ~
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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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0 @5 T. e2 i/ x) P. v; C能明确答案就好,公司承担责任也是应该的(如果依法也是与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如果的确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了伤害,也体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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