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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这样的员工,是否可以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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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10:2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员工A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2005年6月11日届满,未续签劳动合同,但社会保险继续缴纳。2005年9月份因其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需求及公司发展要求,公司有意调整其工作岗位。后经公司高层与其交涉,个人已有离职意向,根据公司高层会议决定,于2005年9月23号予与解聘并于2005年9月26号开始办理交接工作。交接期间行政人事部发出《解聘通知单》及《员工离职结算单》送达到员工A手上,但她以种种理由拒签并退回文件。. o# D- N8 z/ k ( k+ [$ K" U9 z; Z( J g: I 2005年10月8号员工A告知公司已有身孕,但未提供医院开具的怀孕证明的资料。公司人情化处理,根据《劳动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继续录用员工A,并正式通知员工A于2005年10月18号正式上班。(期间,公司继续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及考虑到她个人在早期怀孕阶段的保护把她安排在行政部内勤工作。她本人翻阅《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条例及岗位职责后也同意公司按排并与公司签订岗位调换协议。 / R$ O L5 }- B; f. f9 e+ q2 s 8 A- [9 i' q" t. t/ |( ] 员工A于2005年10月18号下午正式上班。10月21号请病假一天,出具江宁区人民医院门诊部开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不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七条规定“员工因执行公务而致伤害或疾病,凭公司指定的5家医院(鼓楼医院、军区总医院、妇幼医院、省人民医院、工人医院)医院证明,可申请工伤假”)。公司人性化处理,同意带薪病假一天。10月24号又因事假请假半天,公司准许。10月25号早上电话通知上级领导身体不适要请病假一天,10月26号还是电话通知领导请事假两天到10月27号。公司考虑到她个人情况全都同意准假。10月28号上班迟到后提出请三天半事假从当天下午开始到11月2号。公司还是同意了。11月3号她没来公司报到,也没有任何请假通知直至11月7号,按公司制度编号:RM/XZ/2005-03《考勤管理制度》条例规定旷工三天。11月8号电话通知部门主管请病假1周,并托家人把南京妇幼医院保健院门诊部开具的“疾病诊断书”送到公司。11月10号部门主管要求根据制度编号:RM/XZ/2005-03《考勤管理制度》尽快补办手续,但员工A无视公司规章制度继续不来,并挂断公司电话。公司按《公司管理制度》的条例视其为旷工,旷工时间为11月8号至11月14号,计5天。累计8天。 2 y$ I6 S7 d; I: `' R, { & X. p: Z7 d/ Z! ]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当月累计旷工达6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达15日者,予以解雇。”条文于2005年11月14号下午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发出《除名通知单》并亲自送到员工A手上。 ; i0 i) n( x& ~5 @0 y2 k . h! V5 z% h7 x1 |% g情况总结:1、9月底公司将她辞退,她也开始办理交接手续,虽然她拒签并退回文件《解聘通知单》及《员工离职结算单》,但在某种意义上说,她开始交接就是同意公司的辞退,从交接完毕时就已经不算是公司员工。3 x4 Y9 o" j9 x- A4 `; o: ^$ O4 o( u 2、10月初她说她怀孕,未提供任何怀孕证明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劳动法》让她先继续上班,在公司要求下,她于10月底才交上怀孕证明,但单据上未注明怀孕时间,从严格意义上讲,她没有 提供怀孕时间,我可以按照她当天提供的怀孕证明单上算时间,公司还是可以将她辞退。但公司人性化处理,继续留她。 T( K8 x& T/ K/ c Z- A3、公司考虑她怀孕不便,将其调岗,到行政部内勤。从10月18号正式通知上班后到11月14号发出《除名通知单》期间工作日共有19.5天。她工作3.5天,病假2天,其中迟到1次,事假6天,旷工8天(包括托家人给假条,但不过来办理手续的4天)。# ^$ P8 m! y- C! K5 y" q: b- F 4、以上三点公司足以将她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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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5-11-17 10:24: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原创] 这样的员工,是否可以这样处理?

各位同仁,对于这样的员工,我们是否可以这样处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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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5-11-18 15:08: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这样的员工,是否可以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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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5-11-18 16:38: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这样的员工,是否可以这样处理?

这样的人怎么除名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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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论坛群英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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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08:46: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这样的员工,是否可以这样处理?

舞儿丫头,我也是在南京一家企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对此案例,如是事实,深表同情,做企业难啊!目前该员工处于三期阶段,可以协商休病假(事假),并为其保留劳动关系,日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肯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作为一名公司人力资源工作者,一定要有预见性,要学会保护企业和自己,从案例上看:. n; {( J1 V- L9 g! }1 ^9 ^: C7 @6 o; p 1。该员工无视公司组织纪律,但公司没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的最后期限;& Y5 Y* h1 W( D4 M8 M, Q* o 2。如该员工称已怀孕时,没及时提供证明,且滞后的证明没能看出怀孕的时间;并根据怀孕时间考虑是否再次录用;8 L: l0 s1 n- o! G 以上1。2。都是处于主动的,但目前公司太被动了,如果是发生在我公司,我可能会因工作失误而受到处罚,并引以为戒,建立相关制度防止类似的事再次发生。企业的人情化的管理是建立在规范严谨的制度上的。[EDIT]用户“咖啡厅”于2005-11-19 8:48:40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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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10:37: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这样的员工,是否可以这样处理?

我个人认为,可以除名的.因为劳动法规定的是员工无重大错误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但该员工自恃有孕在身,接连犯错误,违反公司条例.如果听之任之,无疑会给以后的管理带来麻烦.即便被判受罚,也应先除名!当然,最重要的是以后要在操作上更加规范一些,免于这样的事情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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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1 09:52: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这样的员工,是否可以这样处理?

发生这类事情,是人力资源部严重失职,“舞儿丫头”要小心,这类事情在员工中间很容易形成一股风气,到时就更加难以控制了,赶紧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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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4 09:30: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原创] 这样的员工,是否可以这样处理?

员工A前几天约我出去,贺我谈的时候,一直想套我话,在她包包里放了录音机,我一直在瞎说。到最后她看实在从我这里取不到什么,临走的时候说,法院这个月内会传送我。& ]. o2 |) c: Z3 b* m 呵呵。。我就不明白,现在是1、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处理的纠纷 2、她有意见也是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那,怎么就先到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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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4 09:36: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现在我们以静待动

她现在是我们公司最不欢迎的人了,每个人见到她都觉得她神经有问题的那种。 Z* s j) D5 C) W: `$ e% m$ N如果我是她,我会好好辞职了,也许领导可能除了该给他的给他外,还会因为她怀孕的状况再给与点补贴,同事之间还会好来好往。 , A7 E: m8 H6 {! ~- u, H- ]; `+ Q. u5 \( o$ @+ a 她是个很固执的女人,现在小孩也没了。真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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