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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中医院$ C/ ?8 E8 f5 [8 b4 p* n
罗东2005年(05)号
# A9 e1 ~* J& @! `1 V* V6 R/ G 关于广东省劳动厅欧阳光华严重违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6 b, M6 D) I! p8 q5 m: s: p
恣意践踏劳动法规严重损害基层职工合法权益的6 E% V+ ?' [( u, a1 z
情 况 反 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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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 g! Y b2 a/ q* s
您们好!我是梅州市平远县中医院固定职工罗东,男,今年34岁。1986年7月初中毕业后从坝头镇农村户口顶替入伍,从事中药剂工作。现将原省劳动局仲裁处欧阳光华严重违反劳动争议程序,严重损害基层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呈上,请详阅!现将事情的经过陈述如下:
2 |8 w$ q3 F7 g* z 1990年8月16日,我因旅游意外摔伤致腰椎骨折, 由于人为原因至今未愈。 1991年7月,原平远县卫生局长黄佛泉蓄意打击报复,把我由固定工错误当成合同制工看待,突然发文解聘,此后,我到处求公道讨说法,原平远县劳动局长张世春未作任何调解,袖手不理。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 1993年8月,原广东省劳动局仲裁指导处科长欧阳光华(河源客家人)在事先未到平远县作实地调查的前提下,偏听偏信平远县劳动局长张世春提供的不全面、不真实的材料,贪赃枉法,涉嫌收受贿赂,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仲裁委员会逐级办案原则,乱发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乱下结论,乱管一通,这种指手划脚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败坏了我的声誉,给基层职工的精神和肉体造成了极大伤害!
/ i5 ?" s8 \2 b0 S# x | 1994年9月26日, 我带着伤痛独自到广州上访,由于没有钱坐公交车,因迷路走失了24小时,造成脚底大面积肿胀溃烂,到省劳动局却无人接待; 1995年3月13日、11月又先后两次拖着伤残的腿到省劳动局上访,由于涉及当事人,被该局仲裁指导处官员大声吆喝,推推搡搡, 甚至连茶水都不准喝, 捱了两天无人受理,教育路88号那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机关衙门作风,令我及我的家人感到悲痛和失望。9 e. M% w6 O0 i' z0 J1 K" d+ s
此后,我陆续写了数百封信给原省劳动局孔令渊局长、甘兆炯厅长、阐述了我的各项理由,有关领导亦作了批示,93年10月15日, 该处来了两位官员到我家,对方根本不听我的辩解,随即敷衍了事,不了了之,其后均是石沉大海,毫无音讯。“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种蕃薯”,这是钟启权副省长就东莞市清溪镇30多名打工仔“断指”事件给原省劳动厅负责人的一封信中所说的。在此,作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基层职工,我期盼省劳动厅新任厅领导能就事论事,不护短、不偏私,将我的劳动纠纷查个水落石出,给群众一个公正的、客观的说法。* A8 w2 h$ L2 q4 c9 E
我相信,是非曲直,自有公论。3 {1 `! ]8 F+ b! d' R3 {/ K
3 r. j+ Z4 |0 T' \3 @ 一、我的劳动纠纷过程6 b6 M) S: L( j: y( ^ h;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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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点一:我是受蒙骗被迫签订合同的。3 m" n/ l6 b1 F0 G+ o( q- d
在86年8、9月间,原县卫生局长有意压下我的劳动关系,使之无法及时在86年10月1日前国家废除“顶替”制度之前转县劳动局备案。而且,在我到单位上班约1个月以后,便参加由县总工会主办的升高中补习班,希望通过补习考上中等专业学校,成为一名从事医学的国家干部。留职停薪1年得到了县劳动卫生部门的批准,由于诸多因素,我留职停薪读书没有考上中专,返单位上班的时间是8 7年8月(当时留职停薪1年的期限未满)。此时,中医院办公室主任传原卫生局长的话说:“罗东不签合同书就不准返单位上班”,当时的合同书连总则、内容、待遇都没有写清楚,合同格式很不规范。由于受到言语挟迫,我在不知道合同制是怎么一回事,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懵懵懂懂地签了合同,如果当初有国务院的《规定》和广东省的《实施细则》那样详尽的话,我就不会误签合同,造成今天尴尬局面的!我误签合同书的时间是87年获批留职停薪的时间是86年,留职停薪的时间和事实在前,误签合同的时间和事实在后,焉能颠倒时间,混淆是非,仅凭一张受骗而误签的合同书,乱说我是合同制工人?从而否定我的固定工事实。 ?" V0 S& Q K0 H
这张在我留职停薪返单位以后误签的合同书,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因它蒙骗了我,偏离了中央、省的两个文件透彻公开的原则性。按省劳动厅文件规定:“合同制工人不能办理停薪或辞职,如在合同期内要求停薪留职或辞职的可以双方协商同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省劳动局《创业者》杂志92年10期P24) 。我在86年顶替单位接收留职停薪这一系列事实表明了在那年我已是单位注册了的老职工(即固定工)。我87年留职停薪,期限未满去上班,单位又拿合同给我签,显然是把我这位当时的老职工(即固定工)又人为地当成新职工(即合同工)看待,怎能不令人愤慨?假设我是合同制工人,当初(86年)就应该签合同,何致以要等1年以后(87年)才签呢?如果86年我不是中医院的职工,我就不用受纪律约束,不用经过申请留职停薪这套关卡和手续了,正因为我当时有单位并工作了约1个月,有组织纪律性,所以我才要申请留职停薪。 (至于留职停薪的证明材料遗失是我单位中医院、劳动局的事)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职业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计[1984]39号)“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 (引自《劳动人事法规规章文件汇编》1984--1987P269)。 r" }3 J3 W" u8 i4 e8 Q( n
自我受到不公正对待以来,便一直在奔走申辩。我认为,如果是“照顾”来的,是“内招”职工子女,自然无话可说,只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开除解聘,但我恰恰是名正言顺“顶替”来的,所以强加于身的处分,我永远不能接受,心口不服!至今,近十年来,我仍然名正言顺以中医院职工自居,一直不承认、也不签字承认被解聘开除,我是固定工而不是合同制,这是谁也无法改变的事实!
9 u1 A6 U1 ]' Z5 y. L; b) h+ g1 u/ i 只有触犯了刑法或劳动法规,职工才会心服口服接受开除的处分,我没有触刑法,也没有违反劳动法规,怎么可以莫名其妙地受到开除呢?国家尚且有水旱地震等自然灾害 (如98年长江水灾、云南丽江地震),何况凡夫俗子能没有人祸?三灾六难谁都不能避免的。---(接下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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