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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员工被辞!你问过劳动合同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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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18:17: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近谣传美团哺乳期员工被辞,美团陷入第四轮裁员风波!我们先撂下这事的真假不说,单说哺乳期员工被辞这一话题来聊10块钱儿的.7 m" Z0 r/ B5 s5 P2 A8 i% T7 I6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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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妈妈辛辛苦苦生完了娃,还在哺乳期,你就要辞退人家,你想过如果这事儿发生在你自己的身上,你会怎样?凡事都要换位思考,就照这样下去,女性不都接二连三的失业了,还寻求社会和谐呢,不炸天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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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好了,言归正传,哺乳期的员工到底可不可以被辞退,我们先来了解一下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
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在人力资源行业一直备受争议,因为太过于保护员工利益,资方用人成本太高,反而会影响经济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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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不少人力资源行业的企业都在与主导这部法律的社会保障部法律专家(当时尚未与人力资源部合并)沟通施压,希望法规给予企业更多灵活性。然并卵,突然出了一个黑煤窑事件,舆论呼声猛烈,最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也异常偏向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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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纠纷仲裁实操中,尤其在最初几年,判罚十分偏向员工,就算企业有精通法规的HR和配备法务专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算是占理,打官司也是十战九输,因为劳动仲裁部门有个KPI是调解率——本来官司打得头破血流,被光荣的人民政府一调解,没矛盾了,多么自豪.仲裁法官认为企业是强势方,为了维稳防止员工做出过激举动,我来帮你们调解一下你还是和员工协商解决吧.(企业一脸懵逼:这官司我必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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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们再看针对哺乳期员工的一些法律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哺乳期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又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赔偿金,标准一般为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二倍。 & C4 A( X( U  e8 W% D; w% J! d2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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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还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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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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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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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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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后涨姿势了吧,企业吓傻了吧,妈妈们开心了吧!企业如果非得硬要辞退人家哺乳期员工,可以呀,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补偿!而哺乳期的妈妈们呢,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自身权益!0 i+ u( F- Q: M* m
行了,没事多看看这些法律知识,早晚都会用上的,哎呦,这聊得都不是10块钱儿的了,都快100了,宝宝要去工作了,不跟你搁着扯了啊,回见了您n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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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9 09:09:15 |只看该作者
请不要误导。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不能按照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哺乳期的员工,但可以按照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哺乳期的员工,根据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来没有来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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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10:54:16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O' A; q1 T  H4 @# ?0 q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K, r+ m, h% H0 c% I% T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6 P8 V1 ~& F9 P* x! h* Q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8 q9 A/ P% m8 J8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 W9 u3 }9 Y/ j2 [( v$ f$ i' Q4 j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S# L$ f& a) o/ Z3 l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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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i4 Y2 B- Z+ a6 A' W8 {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3 O# J7 }$ }8 P  @3 j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  f) U+ b1 L6 D+ {* {& J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a! K8 U& S6 E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A- s* n5 J' V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9 z  i. N, Y: e2 b# q% l2 F( E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 d1 e6 X' a6 x9 w4 d3 g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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