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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元旦新个税 3险1金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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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8 11:4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月16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t" N* b0 ^5 Z9 @5 t: n" ]6 e X( S7 \ & O n; i. N( g* z7 g s0 W  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来掌握执行。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 n! @# @( Y h% U " X, [8 W r6 m. c0 k   对此,记者昨天请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进行了解读,该人士表示,这一规定对广大纳税人来说意味着,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被纳入费用减除范围的内容将包括1600元加上“三险一金”。因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除此之外取得的其他补贴将照章征税。 8 d2 p2 j2 K- @9 \+ k * p& _' L1 a: j3 d) G1 }: `  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明确要求,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的基数。* `3 S, W) c) p3 x4 \" p+ Q% R# e 6 ~- ^8 o! ~# u   而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被要求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k) l) n6 [; U 6 f* A1 W- j0 n0 Y1 v0 N7 Y% l- K  据了解,在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之前,我国部分地区自行制定了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部分经济发达的城市达到1600元左右。今后,这个减除标准将更加统一。; h! q1 ]" `$ ]. R4 O 1 K& `, H: R: N(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发表时间:200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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