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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这样是否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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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 18:0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司一员工在B地上班,因是销售人员,上班时间内须长时间站立。其家庭为B地。该员工现在怀孕4个月,公司考虑其健康,想在其休假产前暂调回广州公司办公室从事文职工作,但基本薪资不变,但该员工本人扭曲公司好意,不愿意调回办公室,且不与公司协商,以此用威胁口气反搞调职。) y. R$ y8 [7 v* ]/ o9 o7 g 其理由是上班不方便,另其说法为:若接受调职,其想在享有90天产假的基础上额外休几个月待产假。 ' k7 Z+ `9 i0 G) t# k, l' J1 F/ b) o& b* \ 公司若提前30天通知其调职,其本人不愿意,在30日后未到职是否可作自动离职处理,作为公司是否还存在辞退及补偿问题呢? ( _% t: }4 a6 n, I2 W T# R3 ~6 `6 _ 各同行是否有更好的处理方式?[EDIT]用户“聆伶”于2006-1-3 17:28:31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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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5 13:05: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这样是否违法吗?

我觉得这种问题并不需要什么特殊的处理方式,本来就是很简单的一个产加休假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就是,不也不存在什么调动,请参见劳动法有关条款: - X. N7 _% q, @* P7 e & `- Y! t9 [/ v* r* \6 ^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8 |. N- U+ d" [7 M* p% Z. V9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 d8 C9 j6 |" b9 i; e7 ]; Z; V' G5 F+ O- Z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 O/ y R$ S& L& l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n% |# u2 B, G: r" O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 h. Y' b. H5 u& ]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 ^0 b8 x/ {6 `. y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6 @! {$ V) H6 ]8 \! L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Z/ f1 o- U# A' m: n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e* T! a- A& W5 l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Q) p/ _# E1 f# `# |( ?) z: f7 G! F) G" F0 M& q4 B 如果单位一定要调动起岗位,除非员工同意,如果单方面调动,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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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5 13:06: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这样是否违法吗?

我觉得这种问题并不需要什么特殊的处理方式,本来就是很简单的一个产加休假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就是,也不存在什么调动,请参见劳动法有关条款: $ k' I% {1 a% m7 C, C4 C 3 F k5 d* a/ v7 ]0 U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o; _: o2 r; L+ J) N9 P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 S7 C* ~* u; Q5 H9 A3 b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7 i4 X2 E0 `) Y* _3 J! S% X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 ^0 B( H6 V; K F# _6 f3 e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T# ~! C& j; h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v& z6 }2 c9 A2 u ?9 L3 p5 m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 m/ d+ n* y% _6 d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X4 X7 W9 I% H+ e& u! I$ ?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4 M6 m4 K% E% r! `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c F$ n3 {" J$ M; M 1 H# M( t2 a" u7 H: r" U4 j 如果单位一定要调动起岗位,除非员工同意,如果单方面调动,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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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5 16:33: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原创] 这样是否违法吗?

但公司对于从事销售的怀孕员工的工作岗位转换模式都是一视同仁,怀孕5个月起调到办公室从事文职,抛开该员工家庭都在B地而非在广州的原因,从工作岗位职能上,文职工作比在展厅是有利的! , O2 K$ H, T: }& J" u7 @. M( K+ G 3 j1 m: y7 U8 Y9 m$ t; \员工执意不肯,那公司岂不全要听员工的,以后每个怀孕员工都这样,如何管理?[EDIT]用户“聆伶”于2006-1-5 16:38:28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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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5 22:21: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这样是否违法吗?

你们公司真正的达到了:公司的事情员工来处理,员工的事情公司来解决的境界了,[em01]很不错,但是员工扭曲了公司的想法,还需要适当的沟通,如果实在沟通不了,那么公司还是按照员工的意愿,根据有关的劳动法条例实施正确的做法. ( t! a; |& R6 O( v/ v你的上面做法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是公司的一相情愿而已!!呵呵,[em20]但是值得肯定,做的很不错,企业能为员工着想到方方面面真的很值得学习!!![em41][em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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