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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第82条第二款的的工资是否为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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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0 17:08: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还有少数企业明知法律规定,还在违反,因为其越违法越获利,法律鼓励其长时间违法。比如现在河南省漯河市有一个私立学校-育才学校,长期未与教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奈有一名教师拿起法律武器,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第82条,支付这11年的双倍工资,但仅支持一年,理由是其他10年多的过了仲裁时效。
我认为这样下去导致以下几项后果:
1、 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它还要违法;
2、 劳动者如果维权就要导致被开除,劳动者不敢维权,无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条款等于“虚设”;
3、 产生越违法越获利的情形,法律鼓励其长时间违法。
比如会出现某单位一年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而10年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产生越违法越获利的情形,而劳动者又几个懂得法律,等其懂得时,其也过诉讼时效了,劳动者合法的权益也因此受到损害,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
4、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

请各位同学找一下,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的法律依据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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