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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1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
第2步,在“我要办税”页面点击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
第3步,左侧栏目中点击“其他申报”,选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第4步,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页面填写下面表格中“4-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5-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点击申报。
*请确认序号7下方的数字“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否与贵司收到的审核认证书的人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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