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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平时加班是否可以以调休的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从文字表述看,并没有赋予企业调休的权利,安排加班加点应支付加班工资。但同时,劳动法也没有对企业不给加班费安排调休给予禁止性的规定。针对情况下,一般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原则,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征得劳动者同意,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就应视为有效约定;反之,如果未经协商而自行规定将加点统一作为调休,则属于违法。
另外,因《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每天加班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主流的观点是平时加班加点的时间只能给加班费而不能调休,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可以调休或给付加班费,并不主张平时加班加点可以调休,其依据加班加点是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而调休是增加员工的休息时间,两者并不简单对等。如果允许加班加点可以调休,会导致企业以加班加点的方式突破标准工时对于加班时间的限制和规避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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