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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有个问题想请教。2005年7月XX超市从我们学校把我们招聘过来,首先在它自己成立的“XX商学院”进行了3个月的零售业基础知识培训和实践指导。并在培训期间签订了一个“XX商学院培训实习/分配协议书”,其最后一条内容是: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调离甲方或辞职,按公司规定,同时深圳户口学员须向甲方支付培训费1100元/月及违约金5000元;非深圳户口学员只需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但之后2005年10月入职时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上没有这些约定。现在我提出辞职,并按了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提前一个月通知了用人单位,并进行了工作交接。在工资结算时,由于没有解决我的深圳户口,人事部扣除了我的培训费。我个人觉得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岗前的专业知识培训,没有理由收取培训费用。所以想请问公司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扣除培训费用是否合理?谢谢~7 e& U6 {3 o% ^( b8 T
急盼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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