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6-3-24
- 注册时间
- 2006-2-15
- 威望
- 155
- 金钱
- 19091
- 贡献
- 3907
- 阅读权限
- 255
- 积分
- 23153
- 日志
- 2
- 记录
- 43
- 帖子
- 3368
- 主题
- 611
- 精华
- 1
- 好友
- 97
    
签到天数: 2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 注册时间
- 2006-2-15
- 最后登录
- 2016-3-24
- 积分
- 23153
- 精华
- 1
- 主题
- 611
- 帖子
- 3368
|
张先生是某大学的本科毕业生,被一用人单位聘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的服务期限为3年,见习期1年,试用期3个月。同时约定如果张先生提前解除合同,须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张先生上班后,公司为他办理了户口接收手续。但两个月后张先生就向公司提出辞职。此时公司认为张先生见习期和服务期都未满,公司又为其解决了户口,张先生此时辞职无疑是将公司当作“跳板”,给公司造成很大损失,所以应该支付违约金3万元。如果张先生拒绝支付违约金,公司会将其档案和户口转回学校,重新派遣。张先生觉得自己十分冤枉,他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没有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提出辞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劳动法》没有有关见习期的任何规定,公司做出这样的规定是无效的,所以他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公司也无权将其手续退回学校。
. }3 l8 V+ S3 d3 _; x0 r* E' ` 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想请教,对于目前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怎么办?同时对以下问题也想和大家一同探讨:
T: a; x0 U$ m 1、见习期是否等同于试用期,如果不是,约定见习期是否合法?- N, n) g2 }6 @8 S/ n2 V
2、张先生应该支付违约金吗?违约金的金额可以随意约定吗?除了违约金,还可以约定员工承担其他什么责任?' {5 ^1 G/ s7 f: c; d
3、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为宜?
) T4 F/ j2 G9 w1 x% j0 D
8 r1 \ m/ G( ~8 s. e, l+ } xuansong20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