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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 本周说法184期
162期:案例解读有关劳动合同的劳资纠纷 - 法规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本期案例:本案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能否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

  2002年9月20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授权张某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津贴及据实结算代理手续费,同时为张某提供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门诊医疗险等,除此之外,张某不再享受保险公司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合同每年或每两年一签,合同期限连续至2005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月1日,张某与该保险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合同签订后,张某担任了该保险公司某部副经理并主持工作。

  2006年底,保险公司以张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张某离开保险公司后要求从2002年起按5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保险公司则主张从2006年起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为此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裁决保险公司给付5年(按5个月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保险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

  1、本案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能否视为事实劳动关系?说明法律依据。

  2、张某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按几年计算?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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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点评

    点评答案由 一、法律专家 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 夏燕峰律师提供

                    二、法律专家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中人网论坛专家 冼武杰律师提供

                 

   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 夏燕峰律师

  1、本案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能否视为事实劳动关系?说明法律依据。

  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依据《保险法》第126条的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第127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民事委托法律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署保险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这种法律关系岷县区别于用人单位、劳动者见产生的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不具有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身份。

  2、张某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按几年计算?说明原因。

  应按一年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张某从2002年9月20日到2005年12月31日的工作,应为保险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期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与保险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从2006年1月1日开始计算。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张某只能要求1年的经济补偿金。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中人网论坛专家 冼武杰律师

  可以明确的是:2006年1月1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保险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张某担任了该保险公司某部副经理并主持工作。因此,该期间(2006年1月1日至张某被解除合同),张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本案的焦点在于2002年9月20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的关系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双方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

  这个问题,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意见基本统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应该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因如下:

  1、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比如:主体都适格、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业务是保险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保险公司给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报酬、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也进行管理,如:早会制、业务培训等等。

  2、但是,实际上,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与劳动关系还是有一些区别的,比如:A、关于劳动报酬,如果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则即使个人保险代理人没有业绩,单位也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事实上,保险公司是按照个人保险代理人所收取的保费按一定比例支付佣金,如果零业绩或低业绩的话,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支付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B、关于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如果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话,则该管理应该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的,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依据的是《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3、《保险法》117条、《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等规定均明确了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综上,张某自2006年1月1日起与某保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张某在某保险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自2006年1月1日起计算,而非张某主张的2002年9月20日起计算,某保险公司于2006年底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在某保险公司的工作年限超过半年不足1年。如果某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则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非常感谢夏燕峰律师 冼武杰律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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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飘摇在都市 2012-12-26 12:38
2006年1月1日前不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也应从2006年1月1日开始算起
引用 blue_white 2012-12-23 14:44
保险代理合同确实属于与民事委托关系,但是张某存在代理关系转为劳动关系的问题。这就存在了保险公司在关系转换时对以往关系的认定,比如张某的社保是如何上的,有无补缴,以及是否涉及试用期的问题,毕竟张某是一个保险公司较为了解的劳动力。如果其退出该公司,那么作为劳动者他的代价是很大的。同时,劳动关系建立的同时代理关系的终止,两个独立法人之间是否存在违约,如何计算赔偿?
引用 devilruixin 2012-12-20 13:30
楼上的说的太好了,非常专业,学习了。 对于保险这个行业本人其实是不太了解的。
      1、根据案例中的说法,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所谓的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浅显一点的角度来看,张某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就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该属于民事关系,说白一点,就是可以把张某看成是一个代理机构,只不过这个代理机构只有张某一人而已。因此个人认为本案中的保险代理关系不能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2、由于是在2006年发生的,《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出台,所以处理该案件时必须依据《劳动法》。
         案例中指出,保险公司是以张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如果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根如果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案例中,保险公司即时支付给 张某经济补偿金,也应该按一年来计算。依据是:2002年9月20日至2005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张某和保险公司属于代理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2006年1月1日,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正式成员保险公司的雇员。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引用 水中龙 2012-12-18 15:31
呀,去开了个会回来,发现又慢了一步!
保险这个行业不熟,按个人理解:
1、2006年之前应当是算民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2006年之后才是真实劳动关系。

2、关于经济补偿金:
本案例中所述的是保险公司以张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那么假如张某是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是,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1年计算),如果未履行相关解除合同程序,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另加支付赔偿金。
引用 thomastu1979 2012-12-18 14:38
事实劳动关系判定有三个条件:
1、双方主体适用;2、存在管理关系;3、劳动属于报酬性业务劳动
上述三点似乎界定张某与保险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自2002年9月20日到2005年12月31日期间,张某与保险公司已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此份协议已界定双方关系为代理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笔者曾经在保险公司呆过一段时间,类似合同见过。坦白的说,这种合同很强大、很霸王!用词严谨、详加推敲,几乎没有什么漏洞可言,而且保险公司几乎都有国字背景,本身就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因此,我不看好张某能胜诉!
张某赔偿应按1个月标准计算。
引用 thomastu1979 2012-12-18 14:11
对于保险代理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法律也尚缺少硬性的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主要包括人格上的从属关系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人格上的从属关系,是对劳动者自行决定自由权的一种压抑,包括用人单位决定劳动者劳务义务的给付地点、时间、劳动过程等,劳动者对于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劳动者须服从工作规则,而用人单位享有惩戒权等。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是指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数据进行劳动,劳动者不能用指挥性、计划性或创作性方法对于自己所从事工作加以影响。张某需要服从保险公司的管理,包括考勤管理、培训管理、奖惩管理、考核晋升管理等。由此,张某与保险公司存在人格上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即存在劳动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签订的是《个人代理保险合同》,中国保监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了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理由如下: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一种民事委托法律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署保险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这种法律关系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劳动者间产生的劳动关系:虽然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考勤管理、培训管理、奖惩管理、考核晋升管理等,但个人保险代理人对自己工作的自由权、决定权明显大于普通劳动者。而且,根据《保险法》第136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负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所以不 ...
引用 thomastu1979 2012-12-18 13:48
沙发,不是就板凳
引用 pierr 2012-12-18 13:48
传说中的沙发。
1、个人认为保险合同代理关系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仅为代理合同关系。
2、因2002至2005年底两者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针对张某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保险公司的主张计算。
3、具体的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界定坐等专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