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2009年6月入职北京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从事文员工作,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并约定张某若一年内被顾客投诉三次,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7月,A公司被北京B公司合并,新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一年内被顾客投诉二次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同时,B公司的工会于2010年6月份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与公司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2500元。
张某于2010年8月连续被顾客投诉两次,B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认为应该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并认为自己与B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工资标准不得低于2500元,但是公司每月仅发放2000元,公司应该补足相应的差额。
问题:
1、B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规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问题?
2、2010年6月后,公司每月发放张某2000元,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应该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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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规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本案中,当公司的劳动合同与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一致时该如何使用呢?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尚不能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张某仅被投诉两次,还不够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若公司据此解除,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张某被顾客已投诉两次,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则张某符合解决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属于合法解除。
本案中,虽然A公司被B公司合并,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B公司仍应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当发生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规定内容不一致时,如果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用人单位在设计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发生冲突。如果不一致的,则可以通过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处理,不能简单的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处理,因为这样仍会存在法律风险。或者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做一约定,即劳动合同与新的规章制度存在冲突的地方优先适用于新的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2、2010年6月后,公司每月发放张某2000元,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应该补足差额?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所以,案例中B公司与张某签订了集体合同,则对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标准。张某劳动合同中约定标准为每月2000元,但集体合同为不得低于2500元,张某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公司还需要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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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95611: 问题1:B公司虽然合并了A公司,但是原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相关权利和义乌由B公司继承,本案中主要关于新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优先适用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