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后的不定期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
公司和全体员工的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的,因为明年一月份公司要搬新厂房(搬新厂房后,公司名称改变,原公司就不存在了),所以今年的合同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签(5月份到期),这样就成了合同期满后的不定期合同。当时学《劳动法》的时候挺明白的,可现在具体到这个企业就有些不明白了:明年1月份搬新厂房,现在这个公司就不存在了,而合同还没签,如果明年1月份公司辞退员工,公司是应该给员工经济补偿的,但是补偿如何计算呢?就是今年8个月的无合同期能算是一年的补偿吗?如:员工2000年4月份加入公司,那么补偿是按照4年还是按照5年计算?公司不签合同肯定是想少给或不给补偿,这种情况公司可以少给补偿或不给补偿吗?员工应该怎么办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
另外,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怎样做才可以避免不给员工补偿呢?
求教!!望此中高手给小弟解答一下!
RE:合同期满后的不定期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
经济补偿不是以合同的期限来计算的,而是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的RE:合同期满后的不定期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
因为那是承继原来的企业,工作年限还是要计算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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