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一剑 发表于 2003-4-30 09:21:00

如何界定合同终止员工的生活补助费用标准

目前一些单位在与员工终止合同,在员工的生活补助费用标准上往往引起很大争议,所以在这方面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希望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qjj 发表于 2003-4-30 11:32:00

生活补助费

    如果是国企,应工作满1年发给1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12月),如果是其它企业,可直接转失业保险。

20021001 发表于 2003-4-30 18:28:00

回答

应该同国家规定

三石 发表于 2003-5-2 03:45:00

2000年后签订合同的没有

是一个什么规定下发后,记不太清了,劳动网上有。

ummiku 发表于 2003-5-3 16:25:00

事先明确

精明能干 发表于 2003-5-3 17:11:00

以工龄计算

以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办法,设定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5年。

ROBROY 发表于 2003-11-12 17:21:00

劳动法 补充里有规定

以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办法,设定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

就我一个 发表于 2004-2-14 17:24:00

对与不对

ROBROY说得对就是12个月。

风一样的女子 发表于 2004-6-27 16:34:00

re

但是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两个概念,各位说的是解除合同的处理方法吧。

冰冰007 发表于 2004-7-1 11:14:00

只有国企有

如果是国企,截止到2001年,每工作1年发给1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12月),不足1年视做1年,补助费用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如何界定合同终止员工的生活补助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