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北京劳动立法为HR和法务带来的新挑战---培训后的总结
一、 近期劳动立法1、 国家立法
2007年4月,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出台,有可能在2007年5月份正式实行。
2、 最高司法解释
只要劳动者操作得当,要加班费不需要有时效性。
3、 地方立法
4、 地方最高司法口径
司法内部口径,外界不公开。
二、 特点
1、 力度大
新法将更有力的保护劳动者。
2、 变化多
新法规定合同到期,无论是双方哪方的原因不续签,企业都要按劳动者在职年限支付一定赔偿金。
3、 更加倾斜
新法倾斜保护劳动者,使企业的用工风险加大,成本也提高了。
三、 对HR法务自身而言
※ 知识更新与技能提高
四、 对HR和法务工作而言
1、 规章制度修订
2、 劳动合同的修订
◎ 新的法律允许员工从事第二份工作(原劳动法不允许)
◎ 员工可以提前30天解除,如有经济纠纷,企业可以不同意解除(北京有这条
规定)
◎ 新法规定,企业收到员工书面辞职通知后30天,无论与员工有没有经济纠纷,
员工30天后都可以离职,无需得到企业同意。
● 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来说十分的重要,如果不重要,就没有必要新立一则法律来
专门约束。
● 劳动局会出台新的劳动合同范本,对合同不重视的企业,可以必须用新的范本
签定,但风险较大。
3、 培训协议、保密协议、服务期培训协议的修订
※ 培训协议
劳动合同草案对培训协议有新的规定:
只有企业提供脱产培训的才可以签培训服务期。(目前此条还不明确,有可能会对培训时间做规定)
对于一般的培训,在法律上视为企业的义务,所以不允许签培训协议。
※ 保密协议
新法对员工保密协议有新的约定:
只有违反敬业限制约定才能生效保密协议,企业必须在员工离职后每月都要支付不低于其月工资1/3的工资做为补偿。
※ 服务期协议修订
在新法中约定,企业给员工提供住房、解决户口等福利后,不允许提出服务期限制。
4、 机构与人员的精简
新劳动合同法实行前会有裁员高潮
例:企业老员工多,现在解除合同,不用付赔偿金,如新法实行后,解除合同,企业要支付赔偿金。
新法规定劳动者死亡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什么情况下员工离职(不论任何原因)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1、 员工辞职(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
2、 员工退休
3、 员工被单位过错性解除合同,也包括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
新法规定,如员工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无论是员工的原因还是企业的原因,不续签的,企业都要根据员工在职时间,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因为规定了岗位及薪资,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要加签上岗协议。对更改岗位和更改薪资做出规定。
5、 用工方式调整
• 劳务派遣
• 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只要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用工单位就有连带责任的风险,即如出现纠纷,员工可以告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告用工单位,只要谁有钱,就可以告谁,以得到赔偿。
6、 “入口”的收紧
企业在招聘时要更加严格把关,因为新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倾斜,要严把入口关做好面试、考试、审查、测评工作。
7、 “加减法”的调整
减法:一切以减少员工收入的方法都称为减法:包括罚款、违约金(此种做法律有相关约束)
加法:一切增加员工收入的方法称为加法:培训协议等:可以改成借款协议,即可以写成“如果××人能在××公司服务××年,企业的××培训费就作为奖励,奖励给员工,如果不能履行上诉约定,员工需退回企业借给其做为培训的××元。”
企业要擅于做加法,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官司。
8、 工资发放的完善
建议在合同中加入一条
在×日前发放××工资,如员工对工资有异议,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如
不提出,过期不支付。
这种做法可以较好的杜绝员工离职时索要加班费的争议。因法律规定,争议发生之
日起60天内为申请仲裁的有效期。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条,员工离职时可以一次
性要回几年的加班费都可以。
9、 解雇的慎行
90%的企业打这类官司都是以输告终。
10、 劳动争议的应对
草案规定,新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正在审理的争议没有处理的,都按新办法执行。
就我公司情况,我提了几条意见,希望领导审查:
1、 做好准备修改保密协议的准备。
2、 做好更改劳动合同的准备,根据律师意见在合同中加入关于索要加班的时效问题。
3、 培训协议(借款协议)的拟定准备工作,多适用加法。
4、 在员工岗位变更时应及时填写变更事项,并加盖公章
5、 调整人力资源流程,应加一项,岗位变更的流程,员工发生岗位变理时,要有书面的文件通知员工、用人部门和总经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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