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最后工作日”和“离职证明”的困惑
今天产生了关于最后工作日和离职证明之间的疑问,先说说我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吧:最后工作日:我理解的是员工离职前,在公司工作的最后日期,通常是工资最后支付到此日,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证明:证明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
相信大多数公司都是在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开具离职证明的,那么最后工作日到离职手续完全办好的这段时间公司要支付工资么?
离职证明能否在最后工作日结束就开?否则会引起什么后果?
以上疑问,在这里向各位朋友请教,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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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手续的办理同样属于正常的工作,也就是说在最后工作日之前必须办理完离职之手续。用户“论坛管理员”于2007-1-22 9:50:36编辑过此帖。RE:[原创] “最后工作日”和“离职证明”的困惑
最后工作日:是员工在公司的最后工作的日期,当然,办理离职手续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于当日完成。这之间的时间依旧是在职的。RE:[原创] “最后工作日”和“离职证明”的困惑
当日没有办完离职手续,员工在职并没有在岗,最后工作日结束时,即员工已经不在岗位工作了,我认为不应该支付离岗后办理辞职手续时间的工资。关键是要完善人事制度,员工离职必须提前告知,手续可以提前办理,特别是人事档案、社保等关系先办理减员。RE:[原创] “最后工作日”和“离职证明”的困惑
上海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或是解除后的7日内办妥相应的离职手续。RE:[原创] “最后工作日”和“离职证明”的困惑
我司是按员工办好离职手续当日(不再上班)计发工资.即使当天不能拿到工资,第二天也不会再给该离职员工工资.离职证明也是开至该员工办好离职手续当天.就是该离职员工过了一段时间来开证明也是这样.RE:[原创] “最后工作日”和“离职证明”的困惑
一般情况下,员工离职都得提前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HR审批,在离职申请中有拟离职日期,届时申请离职的员工再拿<离职手续完善表>来HR结算工资.经批准后"拟离职日期"就是最后工作日.RE:[原创] “最后工作日”和“离职证明”的困惑
我们也是由员工与主管双方预先拟定离职日期,当日23:59分劳动关系解除,薪资也截止至当日,离职手续一般当天办妥,如果因故延后,也不再计发任何薪资RE:[原创] “最后工作日”和“离职证明”的困惑
事先把审批和交接手续办理完毕,然后在结算工资的当天一并办理离职证明不就行了吗?如果此前员工没有上班,那是员工违反考勤制度(当然有考勤制度比较好),如果他请假同样按照考勤制度办理不就是了吗?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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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的解答,此问题我也咨询了律师,答案是离职证明开具之前都要付工资。对此,我现在算明白过来了。可能我上写说的不是很清楚,这里在解释一下。其实对于办公室内的普通员工到很好办,交接很快,清算也很方便。我所指的是销售员工,他们都在外地,而且涉及压货等问题,交接起来很是麻烦,有的时候要托上一个月。这一个月他是基本不上班的,如果还付工资给他公司就觉得不合乎道理,但是如果不付的话按照劳动法那一旦有仲裁就输定了。还有一点,如果交接都办好就开具离职证明,那更是不合乎道理的事情。陷入死循环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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