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全国的资本家笑疯了!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8年,今年5月年和部分同事一起与公司又续签了1年期劳动合同(我们公司都是一年一签),这部法律颁布后,我们老板笑死了,他早就嫌我们这些老员工收入高而且四险一金单位支付部分也高,正愁逼我们走后要给将近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按照劳动法的三审稿规定:终止合同后按工龄计算经济补偿,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但是刚颁布的新的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已经从人事部打听到这个资本家已经准备在08年5月,也就是这部法律正式实施5个月后与我们终止合同不再续签,如果按以上规定他只需补偿我们不到一个月的的收入,因为是从施行之日起计算,我们就只有半年不到的经济补偿年限了,为什么最后颁布的这部法律非要在已经很好的三审稿基础上修改这一条呢,如果从施行之日计算,全国的资本家都会笑疯了,因为各位高高在上并非打工仔出身的人大代表们已经帮这些资本家节约了炒掉老员工必须付出的经济补偿,全国几千万在一家企业奉献了青春和智慧的工作多年的打工仔们就这样被你们出卖了,因为他们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都只能从08年1月1日计算了,我代表所有的打工仔由衷地感谢各位代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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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这一条其实只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没有实质性影响。九十七条的全文是: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注意最后一句话。之前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法》是有规定的,这一块的经济补偿并不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免除。
而合同到期终止以后的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提出来的新概念,从立法精神上来说,这一规定也是不应该溯及以前的。这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所以,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身并没有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这条规定本身没有问题。用户“dianahqh”于2007-7-4 17:59:20编辑过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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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规定是得好好研究一下RE:[转载] 全国的资本家笑疯了!
dianahqh提到“而合同到期终止以后的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提出来的新概念,”没错,合同法里没有提到终止合同也要给经济补偿金的,只是提到解除是要给的,所以如果属于到期终止并没有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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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合同法只是提出了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概念,但并没有相关的具体条款,所以我的理解经济补偿还是针对劳动合同解除和企业存在违法的情况.不过最后一段确实有点含糊,我想可能是针对新老劳动合同法不同的经济补偿基数条款而言,具体还是咨询劳动部门,才能真正解释这条的含义RE:[转载] 全国的资本家笑疯了!
也许还会有新的解释.RE:[转载] 全国的资本家笑疯了!
这个问题我想不会出现得把,不然太白吃了RE:[转载] 全国的资本家笑疯了!
还没有仔细研究RE:[转载] 全国的资本家笑疯了!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给经济补偿的吗?RE:[转载] 全国的资本家笑疯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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