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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8年,今年5月年和部分同事一起与公司又续签了1年期劳动合同(我们公司都是一年一签),这部法律颁布后,我们老板笑死了,他早就嫌我们这些老员工收入高而且四险一金单位支付部分也高,正愁逼我们走后要给将近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按照劳动法的三审稿规定:终止合同后按工龄计算经济补偿,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但是刚颁布的新的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 O% s- m1 m# @% T4 h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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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从人事部打听到这个资本家已经准备在08年5月,也就是这部法律正式实施5个月后与我们终止合同不再续签,如果按以上规定他只需补偿我们不到一个月的的收入,因为是从施行之日起计算,我们就只有半年不到的经济补偿年限了,为什么最后颁布的这部法律非要在已经很好的三审稿基础上修改这一条呢,如果从施行之日计算,全国的资本家都会笑疯了,因为各位高高在上并非打工仔出身的人大代表们已经帮这些资本家节约了炒掉老员工必须付出的经济补偿,全国几千万在一家企业奉献了青春和智慧的工作多年的打工仔们就这样被你们出卖了,因为他们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都只能从08年1月1日计算了,我代表所有的打工仔由衷地感谢各位代表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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