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30
http://www.chinahrd.net/img/zc/chang.jpg《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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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案的出台,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的契机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士和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关注的重点。
为此,中人网特邀请《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法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凯教授做客嘉宾聊天室与中人网董事长何国玉女士,在7月12日15:00-17:00就以“劳动合同法”颁布给HR带来的全新挑战和战略发展机会为主题展开深层次的对话讨论,届时,常凯教授也将为广大网友就所关心的《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参与讨论。
为了方便到时不便参与的网友,中人网特开通本贴,24小时接受网友的提问与咨询,届时,我们将会对有代表性的问题,同常凯教授一同交流。并将答案予以回复。
注: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将会选择具有战略性的问题交由常凯教授回答,其余劳动法问题,将由其它劳动法专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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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
常凯
劳动法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法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曾在天津外贸学院、中国工运学院、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任教。并任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劳工组织项目顾问、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立法研究》课题组组长等。曾到十多个国家讲学和学术访问。主持过十多项部委级、国家级和国际合作的科研项目。
在国内外出版的著作有《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Industrial Relations in China》、《劳动关系学》等十余部,发表的论文有《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WTO、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障》、《中国におけるストライキ権立法》《Collective bargaining and collective contract in China: problems and solutionsts》等百余篇。其所提出和论证的"劳权理论",受到学术界和理论界的瞩目。用户“中人网总经理”于2007-7-11 23:53:40编辑过此帖。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做客中人网与会员
好啊!支持!!!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做客中人网与会员
请教一下:1、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只要企业提前三十天或支付1个月工资即可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终止合同,但是四十六条又规定按照四十条接触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紧接着四十七条规定了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我想问下,四十条和四十六、四十七条是否有冲突呢?如果按照四十条的规定内容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了1个月的工资,是否还需要按照四十六和四十七条的规定再额外支付补偿金?
2、另外,我想再问一个问题:
我的一个朋友应聘本地电业局,但是是作为外聘人员,除了待遇和正式员工差距很大外,电业局也没有和我的这个朋友签订任何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象这种情况,新合同法是否可以保护,我的朋友在电业局已经好几年了,如果新合同法可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是否是从08年开始?我的朋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谢谢~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我们企业是老国企,已将员工身份改制(如:原先有些年龄较大在公司呆较长时间的员工,公司将他们身份买段,一次性付给经济补偿金后改签固定期限合同;一部门虽也在公司呆较长时间,但较年轻的员工按国家有关政策他们离职时公司将给予经济补偿,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依此类推)。请问对这部分较年轻员工离职实施补偿时,
1、身份买断补偿年限累积上到08.1.1;
2、08.1.1后他们离职企业要实施双从补偿,即既要补偿这部分身份买断补偿,年限累积到08.1.1后;也要承担企业不与员工续约的经济补偿;
3、08.1.1后身份买段补偿不需再支付,只需承担08.1.1后算起的签定合同年限,若企业不与员工续约的经济补偿。
请问上述三个选项哪个正确,还是有其他说法,谢谢!!!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网上至少有两个律师的解答是需要支付补偿金,新的劳动合同法我反复看了几遍,都没有发现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如果员工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支付补偿金的开始时间是以参加工作的时间为标准还是以2008年1月1日为标准?
我觉得这个问题太重要了,对于企业而言,用工成本增加太多。
请教常老师一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公司的HR在工作中往往遇到员工不签定劳动合同,例如我们石材行业,从事第一线的生产工人的文化素质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都不愿意签订,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因行业特殊,招聘相关经验的职员困难,同行业竞争压力大,企业又往往不得不用这类工人,但作为我公司在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同时,也都将此类员工缴交了社保及意外伤害保险,但这无疑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样是否还要支付双倍工资?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常教授您好!请教补偿金一些问题:
1.用人单位如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补偿金,如果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补偿金了吧?
2.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终止,如本人同意续签,用人单位不续签,用人单位应支付补偿金吗? 如本人提出书面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可不支付补偿金吗?
谢谢!期待您的回复!
"合同终止"条件的约定_是否只能约定到期终止
如题.因为上次听贾富春老师讲授的新旧两法规定中,提及合同文本中,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能是到期终止,而不允许约定其他的终止.其实,我们公司对于无固定期限并不害怕,也有一些认识,本来想着在合同中多约定一些终止条件就OK了,可是如题是真的话,真不知该怎么办了.
请问一个较弱智的问题:关于企业工会或职代会与企业资方的问题
常博,您好!我想请问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在中人论坛上次的一个劳合法问答中也有问及到这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有多处规定,单个员工的利益在企业单位里受到损害时,可以由企业单位里的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人出面同企业资方进行沟通,以使劳方能获得正当的利益和权利.但在现阶段办内的实际工作中,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和职代负责人都是由企业方任命的,据在下私下了解,这些被任命的人员在维护劳方利益时,要么是不"出人头地",要么是直接倒向资方,无所作为,形同虚设.前不久央视二套一期经济与法的节目也谈到国人某知名企业里,工会主席站出来为员工维权时,居然被企业方以莫须有的罪名给开除了.
我的问题是:请问您们在商讨该劳动合同法时,这种实际情况是如何考虑的?劳方可以用什么样的符合现实情况的方式来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