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第十三条~~~~~探讨中
<<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本条例的
规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员工又不重新订立劳动合
同,或者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
由劳动部门按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
不知道可不可以这样字来理解啊???
一、在深圳,合同将到期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留用人员(可以稳定人心)
对于不打算留用的人员则可以等到时间快过完了再通知相关员工(在江苏,就不能这样子做)。当然,员工合同到期时间点应该要叉开,不然的话,前面的操作会损失得不到续约的员工的工作绩效。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员工又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深圳市劳保局判定责任在企业,故而援引国内同一立场的地方劳动合同条例,如果企业在随
后要辞退这些没有合同的员工,一定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且要给付赔偿金,按有关
要求应该是一个月。这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合同到期时,拖拖拉拉,过了那个档口,吃亏的将是自己用户“Simon白”于2007-7-21 11:02:31编辑过此帖。
RE:[原创] 第十三条~~~~~探讨中
新的劳动合同法好像有新规定!建议详细查看!应该以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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