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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Apowere在2007-8-19 11:50:14的发言1、在你合同到期的最后一天,装病请假。
2、第二天回公司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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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公司都有“续签意向提前达成”的制度/合同条款,一般会在到期前一个月书面征询员工是否续签。
当然,理论上员工仍可以通过泡病号、避而不见、扭伤右手等方式,暂时隐藏到期续签“无期合同”的意图。不过...躲一个月的时间似乎有点难度,即便见不到人也可以通过EMS到前一份合同上留的通讯地址视同送达,逾期会按照“双方未达成续签意向”而自然终止。
RE:求专家解答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第一个,同意楼上大部分朋友的观点,应该签无固定期,虽然新法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之前连续工作10年是事实,但“两次固定转无固定”另当别论。第二个,如果是你的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与你续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你合同到期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相应补偿金,如果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合同,情况就不叫复杂,目前比较倾向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按新法办,之前按当地当时规定办,但不确定,建议等立法解释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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