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劳动合同的问题,大家探讨下
新劳动法在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假如我在今年7月份与单位签订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半年。而且合同条款里约定,双方违约赔偿为每月1000元,假如在2008新法颁布实施后辞职,还需要付这个违约金么?
(该违约金没有说明是培训或者招聘费用,在新法规定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说等新法颁布后,我的合同是按照旧法执行,还是按照新法执行,在这特别是指那些新法规定不允许的条款,如违约金方面的。
大家都有什么看法啊用户“天上的恋人”于2007-8-22 17:30:46编辑过此帖。
RE:一个劳动合同的问题,大家探讨下
当然要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RE:一个劳动合同的问题,大家探讨下
谢谢啊,不过我怎么在有的论坛里看到说法不溯及既往
说要按旧法
现在有的搞不懂了啊
RE:一个劳动合同的问题,大家探讨下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之前按照旧法支付的违约金无法向企业索回。还有一句是『新法高于旧法』新法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了明确约定,而楼主所说的条款明显与之违背。08年实施以后类似条款将视为无效条款,08年起未满5年离职将不需承担上述违约金。
RE:一个劳动合同的问题,大家探讨下
应该是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执行RE:一个劳动合同的问题,大家探讨下
<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RE:一个劳动合同的问题,大家探讨下
我想问:是不是08年后的新法出台了,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没有造成对公司的经济损失。员工提出离职时,公司就得批予吗?RE:一个劳动合同的问题,大家探讨下
违约金的规定是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的,即使你明年走,只要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期限,你离开都得按照原有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这是不可能少的。RE:一个劳动合同的问题,大家探讨下
针对“icelandlit”的问题,我想说的一点就是:给用人造没造成经济损失,不是你说了算的,而是用人单位根据他们的需要来决定的,如果用人单位要你支付经济赔偿金,这样的一条是不存在的,这就是学者理论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要走还是找出好的理由,不要就某些摸另两可的条款去涉及经济赔偿金问题,那是没有意义的。
RE:一个劳动合同的问题,大家探讨下
劳动合同需要修改,去掉违约金条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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