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关于违约金问题的提问
各位同仁:请问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在1月1日实施后,原2006年签订的五年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员工违约金为5000元,如果员工在2008年3月提出辞职,公司是否有权力按照原劳动合同收取违约金?
RE:[原创] 关于违约金问题的提问
新法不溯及以往,只对08年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所以应该可以收取违约金。RE:[原创] 关于违约金问题的提问
我认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法不溯及既往应该是指具体的行为是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还是之后,而不是看合同签订的日期,也就是说在新法施行后,如果之前离职的员工要求公司返还违约金的,将得不到支持。如果新法施行后,与新法规定相悖的原先约定仍旧有效的,那新法会在条文中作明确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97条的第三款,明确写明“关于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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