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zjhrd 发表于 2007-9-19 13:06:00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探讨

我本人做过律师,后来改行做HR,近日依据新劳动合同法,为公司起草修改劳动合同,以备08年使用,发现几个问题,与各位同仁探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B],”有单位在入职申请表下方会列明:“求职者承诺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我公司有权对以上信息进行调查,如有不符,求职者愿承担包括失去面试资格、辞退在内的各种处罚,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补偿。”并要求求职者签字确认,注明日期。这一声明有违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和宗旨本意,是无效的。一般来说在求职表中所列信息很多,只有极少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特别是职业生涯一栏,工作时间和工作期间的薪酬搀水是经常出现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是否属于“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我个人认为,这一问题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职务、岗位和薪酬待遇有关联,但不是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是根据对于面试人员的综合能力的判断,根据本单位用人标准和需求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求职者以前的工作经历和薪酬水平只是参考性因素,用人单位应当对于自己单位招聘面试官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应聘者承担。况且,基于现今多数企业用人标准的苛求完美和薪酬水平的参考性下调(很多单位看到应聘人员原工作薪酬后,一般情况下会降低500--1000使用)所作出的无奈之举,可以理解。
2、有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凡参加甲方付费的取证培训,取得的证件,由甲方保留,进行统一管理。”我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立法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扣押证件的方式对于劳动者自由就业权进行非法限制,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付费培训的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用人单位各种形式扣押证件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3、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很容易使劳动者为企业白干1个月。
上述观点仅代表个人,权当探讨,欢迎各位提出您的看法。

sunzjhrd 发表于 2007-9-19 13:25:00

RE: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探讨

52sunco 发表于 2007-9-19 17:37:00

re

1.
以下是引用sunzjhrd在2007-9-19 13:05:44的发言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有单位在入职申请表下方会列明:“求职者承诺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我公司有权对以上信息进行调查,如有不符,求职者愿承担包括失去面试资格、辞退在内的各种处罚,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补偿。”并要求求职者签字确认,注明日期。这一声明有违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和宗旨本意,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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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里的岗位、薪酬待遇都是根据应聘者的客观条件决定的,3年工作经验和1年工作经验的工资肯定不同、大学毕业和大专肄业的工资也会不同,怎会没有直接相关?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可证明的注水简历,视程度(如伪造2年的工作经验vs写错上上家企业的名字),将有可能导致企业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且可追索造成的经济损失(招聘费用、调查费用、不合理的薪酬)。

2.扣押XX~过去现在都是不合理的,将来新法实施后更严谨就是了

3.“白干”不至于,企业晚签合同大多是出于入职手续办理上的延误,如异地分公司。根据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08元旦起,企业HR该考虑的是如何避免“员工恶意拖延签约时间”的问题,而不是通过晚签合同少付工资的问题。用户“52sunco”于2007-9-19 17:52:39编辑过此帖。

sunzjhrd 发表于 2007-9-20 07:48:00

RE: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探讨

关于52sunco(秀才)的观点第1、3条欢迎各位提出不同意见。

60后 发表于 2007-9-20 08:16:00

RE: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探讨

我比较同意52sunco(秀才)的观点,我们单位就有好多员工故意拖延不签合同,老说要考虑考虑。现在不是企业不给员工稳定的工作,而是员工说走就走,因为签了还要30天时间,不能随时走,根本不为企业着想。

sunzjhrd 发表于 2007-9-20 12:47:00

RE: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探讨

sunzjhrd 发表于 2007-9-20 12:47:00

RE: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探讨

说得非常好

sunzjhrd 发表于 2007-9-20 12:53:00

RE: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探讨

我在实践中也于遇到过员工不签合同的问题,之所以企业会比较主动和着急,原因在于这些人是核心骨干和最能直接创造效益的,或者是最不好招的,所以企业想把他们拴住,如果一个前台或者文员不签合同,老板还巴不得呢。(个人见解)

合力伙伴 发表于 2007-9-20 15:50:00

RE: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探讨

1、无条件解除必须能提供可信服的书面证据;否则有条件;
2、证件不可扣押,但可以商量借用;
3、即使没签合同有时是劳动关系也不会白干。

爱苦丁 发表于 2007-9-21 11:03:00

RE: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探讨

我对第一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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