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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
B8 Q$ K, F/ u4 E[quote]以下是引用sunzjhrd在2007-9-19 13:05:44的发言
. q7 M4 A$ i7 J. j) }( i...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有单位在入职申请表下方会列明:“求职者承诺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我公司有权对以上信息进行调查,如有不符,求职者愿承担包括失去面试资格、辞退在内的各种处罚,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补偿。”并要求求职者签字确认,注明日期。这一声明有违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和宗旨本意,是无效的。
/ J1 v5 v4 Z3 _7 ~4 {**************[/quote]
/ C1 q2 m, z9 w8 L8 G! {# I% I* ^1 {
劳动合同里的岗位、薪酬待遇都是根据应聘者的客观条件决定的,3年工作经验和1年工作经验的工资肯定不同、大学毕业和大专肄业的工资也会不同,怎会没有直接相关?
# @* o i4 O6 s《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_7 Q( k V% v3 j有证据可证明的注水简历,视程度(如伪造2年的工作经验vs写错上上家企业的名字),将有可能导致企业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且可追索造成的经济损失(招聘费用、调查费用、不合理的薪酬)。
9 ]0 g: I4 F! ]8 @* V- y9 W; ^5 C7 g; b8 W3 _
2.扣押XX~过去现在都是不合理的,将来新法实施后更严谨就是了' a5 z0 O) y" b, y
; P+ v* r" w. Q3 t( z- s! ]
3.“白干”不至于,企业晚签合同大多是出于入职手续办理上的延误,如异地分公司。根据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08元旦起,企业HR该考虑的是如何避免“员工恶意拖延签约时间”的问题,而不是通过晚签合同少付工资的问题。[EDIT]用户“52sunco”于2007-9-19 17:52:39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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