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大虾 发表于 2007-10-17 13:04:00

[原创] 上海人事局邀请您参加《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实战演练》

金才论坛——上海劳动人事政策法规系列讲座之

《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实战演练》


您知不知道从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期到期,企业也需要支付补偿金给员工?
您知不知道从08年1月1日起,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将高达3倍以上?
您知不知道从08年1月1日起,企业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只有一次机会?
您知不知道从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中的9项必备条款吗?
据不完全统计,将近有90%的企业现有的规章制度在新劳动合同法下都将面临巨大的风险?您想知道有哪些风险吗?
您是不是不希望自己的企业被即将到来的新劳动合同法所约束。
您是不是希望能更早、更准确的掌握其中的要点,以防止不必要的企业运作风险。

时    间:2007年10月30日(周二)下午13:30~16:30
地    点:中山西路620号上海市人才市场三楼会议厅(近天山路)
主办单位:上海市人事局
承办单位:上海市人事局  世纪金才网
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讲嘉宾: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原上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周茂生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人才中介协会顾问;上海交通大学海外学院兼职教
授;香港国际工商学院兼职教授;原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上海市人事局人才流动管
理处处长、人事仲裁处处长;
  自1984年开始,多年从事人事政策法规研究、咨询和劳动人事争议协调与仲裁等方面的工作
起草了《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主持了“人
事争议处理创新制度”、“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建设”等研究课题;主编了《人才学》、《人事管理学》
等专著。

主要议题:
1、针对新劳动合同法的热点问题及企业应对策略深入分析;
2、针对每一热点问题的典型案例现场分析仲裁思路;
劳动合同期限的设定;  服务期的约定;
竞业限制的使用;      员工试用期的管理;
劳务派遣的运用;      非全日制工时制问题;
赔偿金问题;   
3、以案例分析引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将造成的影响;
4、针对劳动合同法的热点争议问题进行新老内容对比;


讲座案例解析:

王某与B公司的合同期是2005年2月20日至2006年1月31日,试用期为2005年2月20日至2005年5月19日(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转正后工资为2500元。
王某工作至2005年5月19日,单位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与王某解除合同。王某不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你认为此事应如何处理。
如王某与B公司的合同期是2008年2月20日至2009年1月31日,试用期为2008年2月20日至2008年5月19日,此案件有应如何处理。
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处理结果:单位共应给予支付:4500元

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处理结果:单位共应给予支付:11250元(1)        如未按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第八十五条一款、四款,还要加50%-100%的赔偿金。
(2)        如果是违法解除,根据第八十七条,还要加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500)元。

参会对象:企事业单位主管HR副总;HR总监;HR经理及HR从业人员;
报名限额:由于会场面积限制,本次课程培训报名人数限120人,请提前报名或预定。
收费标准: 同一单位1人参加的280元、2人参加的每人200元(会员单位按照会员价格)。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本、最近劳动合同范本一套、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练习题一套、矿泉水、餐巾纸、便签纸等)
优惠方案:2007年10月20日前付款的,按上述收费标准9折优惠
报名联系: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中山西路750号2号楼4楼(200051)
报名电话:021-62415186-616   屈先生   
传    真:021-62413450        网上查询:http://www.91g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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