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员工处罚的措辞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这就要求企业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操作性,规章制度中对员工处罚描述常见有几种例如:辞退、开除、除名、自离,这几种描述是否恰当,是否违法,请大家各抒己见。RE:对员工处罚的措辞
自离?是自动离职吗?RE:对员工处罚的措辞
严格来说只有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辞退是一种口头的或约定俗成的说法.
开除和除名是特定的企业才适用的说法,如国企.
自离也不是严格的说法,应在制度中约定旷工多天为严重违约,予以解除.
RE:对员工处罚的措辞
严格来说只有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包括自动终止(合同期限到)和非自动终止(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就有很多种类
。。。
以下是引用一级菜鸟在2007-10-29 20:38:16的发言合同终止包括自动终止(合同期限到)和非自动终止(合同解除)**************
“终止”是“完结”的意思,不等于“中止”“中断”,用于描述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完结。
“终止”包含“解除(期间中断)”的说法实在欠妥~~~
还是同意楼上的楼上的观点~
RE:对员工处罚的措辞
辞退是国企人事部的残留RE:对员工处罚的措辞
RE:对员工处罚的措辞
那自动离职、辞退都不能用吗?RE:对员工处罚的措辞
辞退应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自离应为旷工多少天达到严重违纪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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