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21 发表于 2007-11-15 17:14:00

华为员工辞职不算解除合同?

来源:铭万网资讯中心
  劳动部:华为员工辞职不算解除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表态:“规避性裁员”不明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酝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将会对辞职后再签约的间隔期进行规定。

  华为补偿10亿元鼓励7000名员工辞职的事件,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就该事件表示,7000名员工辞职并没有真正离开公司,因此不能算作解除劳动关系;正在酝酿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将对辞职后再签约的间隔期进行规定。

  这是闫宝卿8日在上海出席由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劳动合同法》理论及实务研讨会”上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的。闫宝卿说:“现在还不了解华为这样做的真实目的,但这样做不太符合常规。”

  他认为,华为员工虽然主动递交了辞呈,但是这7000多名员工并没有真正离开公司,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算已经解除。

  闫宝卿还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酝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将会对这样辞职后再签约的间隔期做一个规定。“辞职一两天后又签约,工龄肯定不会这样就中断,实施细则倾向于认定间隔期会有一个相对长的时间,绝不会是两三天。”

  据他介绍,实施细则现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纪检书记王瑞向本报记者透露,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11月或12月会出台。

  那么,如果华为确有花上10亿元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意图,是否会因此生变?闫宝卿没有置评。他表示,法律本身不可能规定那么细致,《劳动合同法》出台前也料到会有一些企业试图规避,因此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都会紧跟上来,所以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明智。

  此前,全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范战江就表示,不少企业试图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做法其实是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解。不少企业将其理解为“铁饭碗”。

  闫宝卿解释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无固定期限合同随时都可以解除,并没有多大程度上妨碍企业的用人自主权。“法律上鼓励企业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为了保证劳动关系更加稳定,更加和谐。”

  华为的“集体辞职”,沃尔玛的“裁员”,曾被质疑为针对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并且被认为是开了一个不好的“头”。实际上,试图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对现有劳动关系进行调整规避风险的企业不在少数。

  对此,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荣红梅律师表示,华为这样做并没有违反法律,“企业本是以赢利为目的,它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做出各种符合市场规律的选择,无可厚非。不能要求企业像学者、官员那样去考虑问题,社会保障、增加就业这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不应该让企业承担。”

  荣红梅认为,企业规避某些法律限制也不是今天才出现的新现象,作为众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很多时候都会为企业寻找一条实现其最大利益的合法道路,大家都没有什么过错。

why 发表于 2007-11-15 18:30:00

RE:华为员工辞职不算解除合同?

他们这种方式应当说是在抓法律的漏洞,而劳动者作为弱者,往往缺省辨别能力,华为可以说为全国的劳动者作了一个大的贡献,本来全国企业都可以这样作,一下让他给搞死了,所以大家还是应当感谢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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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星愿 发表于 2007-11-16 01:35:00

RE:华为员工辞职不算解除合同?

劳动部的官员全是TMD的白痴!!居然下这样的结论,现在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对华为 的这一事件进行约束吗?华为 这一事件中已根据《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及劳动部的相关经济补偿办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而且劳动合同的主体好象也发生变化了的,这不是新劳动关系是什么?那些白痴还以为现在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调剂呢。用户“碧海星愿”于2007-11-16 1:40:30编辑过此帖。

碧海星愿 发表于 2007-11-16 01:36:00

RE:华为员工辞职不算解除合同?

建议华为撤厂到越南去=国家去开辟新的发展。

白头熊 发表于 2007-11-16 10:10:00

RE:华为员工辞职不算解除合同?

思考的角度不一样
媒体似乎有些推波助澜
似乎缺了些思考,只知道抄作,提升读者的关注度
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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