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lingling1155 发表于 2008-1-25 16:17:00

求助:<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与劳动者解除条件中问题??

1.第39条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 单位在实际管理中,如何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我只想到了,在招聘条件或招聘广告中内容,如果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其条件的话可以解除,但如果出现劳动争议的话,单位如何举证,什么样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认可???

2.第40条中(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请问:
   1)单位如何来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如何来证明??实际人事管理中如何来操作??我只想到,通知岗位职责(职务说明书)来约定.还有其他的方法吗?
    2)如果这一方面出现劳动争论,单位如何来举证,什么样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认可?

◇﹏尐龍℡ 发表于 2008-1-25 1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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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解决中。。。。这个想必是大家都想知道的问题吧

我从草原来 发表于 2008-1-29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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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上来回答一下!我对这方面也不太了解,很想了解清楚咧?

:O

cindy静 发表于 2008-1-29 1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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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绩效中体现

骑猪嗷嗷飞 发表于 2008-1-29 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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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如果公司的绩效不健全,那么建议:在员工的试用期内培训完成后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不符合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骑猪嗷嗷飞 发表于 2008-1-29 17: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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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将规章制度中关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量化的条款(不能胜任工作表现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相应的生产任务、达不到标准业的业务量等)与员工的考核结果进行比较。
  这些都得依赖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来实现

粉绿色 发表于 2008-3-5 16:47:00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绩效管理水平提出了高要求

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的绩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HR们强化企业绩效管理理念的好时机。楼主的问题分两部分:
1、关于试用期。
首先,用人单位招聘时要明确录用条件,最好用可以量化的标准;其次,《员工招聘表》设计上可最后立承诺声明真实内容;最后,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能举证当时的招用书面条件条款和被证明不符合的事实。
2、第40条中(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要有较为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建立较为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其次,在绩效考核办法中明确每年度各岗位考核目标;最后,能证明员工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注意的是,考核办法需经职代会通过,还有早些年单位比较风行的末位淘汰制(即用强制分布法来进行考核档次确定)是不行的了。
一般只要制度严密,劳动仲裁部门还是会支持用人单位的。毕竟绩效管理还是单位内部的事情。

请指正!

hr100000 发表于 2008-3-11 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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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经过双方签字的《试用期目标考核书》

风一样的女子 发表于 2008-3-19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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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字:绩效管理:Z :+

火腿 发表于 2008-4-16 1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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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六楼说的!
取证首先要有依据,这样你收集的才是证据!首先要制定严格的入职要求,招聘的基本要求、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胜任岗位的素质要求、轮岗记录、培训及考核记录;这些都是你日后可以拿来做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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