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文图斯 发表于 2008-5-18 11:47:00

回复:求助:<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与劳动者解除条件中问

不同岗位对录用条件有不同的要求,其中一些基本的内容是相同的。如身体健康,无不适宜影响从事本岗位的疾病;学历要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提供或陈述的信息真实可靠等等。另外,在试用期内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劳动(工作)纪律等等,都可以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用事实来证明,怎么来证明,这些是关键所在。做好绩效考核是证明能否胜任工作的根据之一,考核不合格就是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加强教育培训,也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经考核仍然不合格,就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了。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5-27 11:14:00

回复:求助:<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与劳动者解除条件中问

这的确是个难点,用人单位如果不善于采取合理方式或保存证据,在仲裁中往往会承担举证不能败诉的风险,不明确解除条件,仲裁时仲裁庭往往采信招工时候要求的条件,这对用人单位很不利。
窃以为可以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针对招工时的条件,结合实际工作成绩,决定劳动者是否仅仅是形式上具备合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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