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离职怎么处理???
由于年后刚到一家公司上班,对公司内部管理还不熟悉,却碰巧在上班第二天就碰到一个离职的问题:技术开发部一名员工要离职,06年签了3年的合同,当他提出离职时,公司开始是想挽留,但他不愿意再留,所以公司开出了违约金。
1、按以前签的劳动合同,他离合同到期还有不到两年的时间(按两年计算),需要赔4个月的工资,2、而老总又告诉我,说去年派他去香港培训,有几千块的培训费用也要算,3、当初他刚毕业,要求落户在本市,公司答应了,并且每月按本市户口标准缴纳了社保,现在公司要求他退还外地和本地的社保差额。
请问:
1、以前签定的劳动合同是按以前的条款执行,还是现在的执行?违约金该不该算?
2、培训费用该不该算?(该员工告诉我,是去香港参展,并不是培训,且无协议合同约定)
3、社保差额是否需要员工补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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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予以支持,其他的不行。回复:这样的离职怎么处理???
谈谈一些想法供参考:(1)新的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 违约金只有两个情况下才可约定, 专项且金额培训较大和保守协议时.
(2)至于因合同未到期扣四个月工资作为代补,不成立..无效条款.
(3)去香港的培训费用不能算,因没有书面合约.
(4)社保参保标准可就高也可就低, 一般企业就低. 在上海就明文规定按员工工资额参保,当然不超过上海市平均工资的三倍.
可能回答粗了点, 请向你老板先陈明国家相关规定后,说明自己的解决办法.
祝你成功!
可参阅本人中人网博客or Jadeshi.bok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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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想法回复:这样的离职怎么处理???
可是新的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有说,以前续存的合同继续履行啊,老总就是以这个来要求违约金的。因为合同是06年签的,09年才到期,所以继续有效。征询过劳动仲裁的朋友,只是说违约金这一块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部分,上面没有出台细则要怎么处理,所以只能由企业说了算。
至于香港培训一事,属于业务活动,不能计在培训里面;
保险的标准一直都是按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的,只是本市和外地的比例不一样,不过仲裁的朋友也说了,要他补交差额不合理,因为当初该员工落户企业的时候,企业答应就是默认了承担相关的责任,所以不用理会。
现在更郁闷了:该员工说“我没钱!”,他是想走没钱走。。。实在不知道公司是怎么想的,这样对员工有什么好处。
尽管我和老总谈过这事对在职员工的心理影响非常大,但他还是坚持要这么处理,完全不顾员工的感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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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楼主的贴,也谈一点本人的看法或意见:1.因本案例中合同是于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原合同继续有效,故应按原合同执行,与新法的要求不存在冲突。至于是否要赔4个月的工资,则要看合同条款里是否明文约定,如无则按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处理;
2.去香港的费用不能算培训,除非有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约,还要有培训机构的收费凭证才行。否则有些公司从外部聘请讲师来厂培训,也与员工签合约这种行为;
3.社保方面同意你那位仲裁朋友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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