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97条的理解问题
本人对《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理解有一些疑问,希望得到高人的指点:97条关于新旧过渡有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人的疑问是:97条指的“存续的劳动合同”是否包括08年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举个例子:张三2007年2月进公司,2008年2月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至2009年2月;但在2008年4月,公司决定提前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那么在核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分段计算呢(08年前按老规定,08年后按新法标准)?还是从张三入职之日起统一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核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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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段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08年以前按原有法规执行,08年后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回复:关于《劳动合同法》97条的理解问题
分段支付,08年以后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回复: 关于《劳动合同法》97条的理解问题
原帖由 魔鬼之王 于 2008-4-9 13:39:00 发表分时段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08年以前按原有法规执行,08年后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原有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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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心有灵心 于 2008-4-9 14:31:00 发表分段支付,08年以后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
08年以前的需要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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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之前双方可以协商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后未满半年支付0.5个月的就可以了回复:关于《劳动合同法》97条的理解问题
08年2月续签合同到09年2月。08年4月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新劳动法计算违约金,08年前还需要支付违约金吗?不需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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