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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97条的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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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21:2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人对《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理解有一些疑问,希望得到高人的指点:. f6 S: z- D+ @& O8 U3 g* Z8 h5 ` 97条关于新旧过渡有明确规定:“[font=宋体][size=11pt]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size][/font][size=11pt][url=http://www.ldht.org/][color=windowtext][font=宋体]劳动合同[/font][/color][/url][/size][font=宋体][size=11pt]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size][/font] ' m0 M/ G1 A3 p/ s/ I" m. `. H[font=宋体][size=11pt] 本人的疑问是:97条指的“存续的劳动合同”是否包括08年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举个例子:张三2007年2月进公司,2008年2月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至2009年2月;但在2008年4月,公司决定提前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那么在核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分段计算呢(08年前按老规定,08年后按新法标准)?还是从张三入职之日起统一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核算?[/size][/font] ; w" z8 f6 `/ B[font=宋体][size=11pt] 谢谢![/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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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3:3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法》97条的理解问题

分时段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08年以前按原有法规执行,08年后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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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4:31: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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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支付,08年以后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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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20:44: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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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b]魔鬼之王[/b] 于 2008-4-9 13:39:00 发表, r) }& T1 e9 J% t 分时段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08年以前按原有法规执行,08年后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quote] 5 r; b7 n' s5 t/ V* k原有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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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20:44: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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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b]心有灵心[/b] 于 2008-4-9 14:31:00 发表) y- O6 Q' ~' i& k o 分段支付,08年以后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 [/quote]8 o& N# V' C l T. P$ N& a6 E, q 3 D$ ]0 k9 R0 a" R08年以前的需要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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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8:4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法》97条的理解问题

2008年1月1日之前双方可以协商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后未满半年支付0.5个月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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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12:05: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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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2月续签合同到09年2月。08年4月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新劳动法计算违约金,08年前还需要支付违约金吗?不需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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