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广州的朋友帮忙看看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我一个朋友在番禺区的一家公司上班,2007年进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一直没有给他买社保,今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从08年1月开始他们公司才给他签订了一个两年的劳动合同,请问:1、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或者要求公司补偿他吗,如何补偿?
2、如果他现在提出离职,可以拿到哪些补偿?
请大家多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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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司没参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入职以来每满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在此基础上要求补社会保!当然,公司与此朋友协商补也好(但千万协商后就以自己原因离开公司.必须明确是单位过错才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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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指点,不好意思,问题是现在的社保不是不能补了吗,是要求公司将公司应缴的那部分现金给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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