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mu11 发表于 2008-5-22 13:36:00

劳动合同和薪酬制度

目前,在很多国企中,劳动合同中都不会明确薪酬;甚至,签完合同,成为正式员工后,也不知道薪酬制度;请问,这种情况能从法律的角度去要求、去约束吗?比如,有无法律规定要求合同中必须明确薪酬?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5-22 2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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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报酬必须明确啊,顺便问一句,你们的社保缴费怎么交的啊?单位有无欠缴啊??

mumu11 发表于 2008-5-23 1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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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社保缴费统一按照三倍的上限缴纳,不论你的工资是四千还是八千,所以,对于普通员工,会出现缴纳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钱占到工资的一半的情况;请问,这样做合理吗?而且,好像也不能说公司违法吧?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5-27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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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缴纳的少违法,缴纳的多个人也不吃亏,算国企为社保做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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