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得意 发表于 2008-5-22 20:25:00

讨论:新法下的劳务派遣问题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多大企业将自己的部分员工关系转变到劳务派遣公司中,对于企业来说,起到了一定规避作用,但是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呢?新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62条的约束下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于是我们就要问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风险怎么规避?有的大企业有自己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从事派遣的工作,在新法实施后,自己企业出资(参股、控股等)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否合法,如何界定他们之间的关系?都值得我们思考。因为在劳务派遣这一节中,将派遣公司定义为“用人单位”,同时后面又有“用工单位”,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好像新法对劳务派遣的性质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一起讨论一下吧。

宠着小猪 发表于 2008-5-24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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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讨论了 实施细则就快出来了!!你看过草案就知道,这个国务院已经给你作了解释了!

madboy 发表于 2008-5-27 1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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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规避劳动合同法,何苦呢?
同是炎黄子孙,应该不分贵贱!
抓好企业的内控和稽核工作,往往比规避劳动法的成本,效果要好得多!

人生得意 发表于 2008-5-28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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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不想啊,但是老板交代下来任务,要研究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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