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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多大企业将自己的部分员工关系转变到劳务派遣公司中,对于企业来说,起到了一定规避作用,但是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呢?新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62条的约束下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于是我们就要问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风险怎么规避?有的大企业有自己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从事派遣的工作,在新法实施后,自己企业出资(参股、控股等)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否合法,如何界定他们之间的关系?都值得我们思考。因为在劳务派遣这一节中,将派遣公司定义为“用人单位”,同时后面又有“用工单位”,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好像新法对劳务派遣的性质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一起讨论一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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