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8-6-2 14:41:00

合同中止,未完成的合同期也要补偿吗?

  有一员工,合同是今年新签定的,为期两年(2008-1-1~2009-12-31)。由于部门人员超编,需要减员。加上该员的第一季度考核成绩丁等,部门决定与其中止劳动合同。

  人事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他,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时,该员没有任何异议,接受公司的决定,并在通知书上签名签收。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昨天,是最后一天,他来人事办理交接时,询问未完成劳动合同期的部分如何给予补偿?也就是说,2008-6-1~2009-12-31这段时间他也要有补偿。

  请问,已经按法律规定给予他相关补偿,没有完成的部分(他并没有付出劳动),也需要补偿吗?他的要求合理吗?

胡思乱舞 发表于 2008-6-2 15:23:00

回复:合同中止,未完成的合同期也要补偿吗?

我觉得不用。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补偿金为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未满一年按一年算

singlelee 发表于 2008-6-2 16:08:00

回复:合同中止,未完成的合同期也要补偿吗?

呵呵,这个问题也是老生常谈了。

singlelee 发表于 2008-6-2 16:44:00

回复:合同中止,未完成的合同期也要补偿吗?

补充一下2楼的,如果没满6个月只能获得0.5个月的赔偿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6-3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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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补偿是针对你在单位的服务年限,而不是签订合同年限: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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