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孤女的巧克力 发表于 2008-8-18 17:00:00

关于经济补偿金

我将于8月底与现在的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因是公司提出的,故其将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公司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做满一年的员工发放合同完成奖2400元。现在我有一个疑虑,我担心公司在计算我的经济补偿金时不把这2400元算入内。因为她们财务会说我的合同完成奖应该是10月份发9月工资的时候才发放的(因为还有一个同事跟我一样合同是8月底到期,公司和她续签了,并且告诉她是10月份发合同完成奖),我不知道如果公司这样做的话,我是否有理由要求将我的合同完成奖算入我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中。如果我申请调解和仲裁的话,劳动争议部门会支持我吗?合同将的发放时间等等都是认为操作的,没有明文规定。

海心0808 发表于 2008-8-18 17: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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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应该提前算,在你和公司解除合同的时候,各方面的问题都要处理好了,如果你和公司解除合同之前没有把这些事情处理好,试想一下,到公司发放完成奖时你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了,公司还会给你发奖吗?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8-18 2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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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和公司协商,如果这些钱是针对你离职前工作的报酬,既使你离职后,仍然有权主张

中兴财 发表于 2008-8-29 1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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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给你的,安你说的,只要做满一年的员工发放合同完成奖2400元,如果你已经做满了,就应该拿到,不能受公司发放日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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