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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于8月底与现在的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因是公司提出的,故其将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公司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做满一年的员工发放合同完成奖2400元。现在我有一个疑虑,我担心公司在计算我的经济补偿金时不把这2400元算入内。因为她们财务会说我的合同完成奖应该是10月份发9月工资的时候才发放的(因为还有一个同事跟我一样合同是8月底到期,公司和她续签了,并且告诉她是10月份发合同完成奖),我不知道如果公司这样做的话,我是否有理由要求将我的合同完成奖算入我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中。如果我申请调解和仲裁的话,劳动争议部门会支持我吗?合同将的发放时间等等都是认为操作的,没有明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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