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rj79 发表于 2008-9-15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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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企业在工资条上将基本工资分为了两部份,一部份是基本工资,另一部份就是加班工资,二者的总和就是当时入职时谈的基本工资,大家觉得这样做法是否合法或合理呢?

KINGHT 发表于 2008-9-16 1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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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工作時間,目前勞動法規定有三種
1.標準工作時間制 (5天8小時)
2.綜合工作時間制 (以年.季,月為計算週期)
3. 不定時工作時制(因工作性質無法確定具體,週期性工作時間的崗位)

高管及部門管理人員都可以想辦法向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申請此制度,不過現在國家卡的比較緊,審批比較難

對於報酬計算方式,企業也可以以以下幾種方式
1. 計時報酬
2. 計件報酬......

所以,有些高管除了使用年薪制度外,還可以使用顧問聘用制方法,這樣對工作時間可以約定隨時,合約時長及報酬都可以用項目達成結果來約定.

yqq987 发表于 2008-9-16 1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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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啊,明摆着不合法嘛!:+

zql2008 发表于 2008-9-16 1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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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改合同

勤奋的娃 发表于 2008-9-17 1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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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貌似还没有遇到!呵呵

雅芽220 发表于 2008-10-10 1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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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办法: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可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不需支付加班费
http://www.china91.com/info/show1.asp?id=4378这里有一些相关资料

慧慧仔 发表于 2008-10-10 2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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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能否到劳动部门申请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如果能申请下来,这些主管加班后可以安排补休,这样员工有好处,企业也避免支付过多的加班费。但是综合计算工时的申请必须要有一些非常客观的理由,不然的话,很难批下来,如果实行标准工时,就得乖乖支付加班费了。
对于一些只能实行标准工时的企业,企业主是非常不鼓励加班的,加班要履行麻烦的审批手续,而是通过加强管理和工作任务的合理分配来避免加班。加班被认为是效率低下的表现。

茅坑里的石头 发表于 2008-10-22 1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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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被认为是效率低下的表现--我认同!如果因为特殊业务确实需要加班,付费又如何?--老板应该要有这种管理观念!

zhangmeimei 发表于 2008-10-22 1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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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以前也是这样的做法。后来员工离职的时候都来要加班工资,后来他们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结果公司输了,我们还是支付了加班费。所以加班费一定要另外算清楚,而且你们的合同约定中的工资一定是基本工资。加班费可以此为基数来算。

cfas1029 发表于 2008-10-22 1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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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情况考虑申请用不定时工作制。在合同里面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基数。其它的可以考虑以奖金或补贴的方式可能还好处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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