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疑问梳理
楼主还要深入学习相关法规,慢慢累积经验。大多数问题其实是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经验累积的客观反映。
也就是说:正文中的大多数问题需要楼主自己慢慢理解。就指导性的法规本身,已经是比较明确的了(如果一定要细化,恐怕要各省市来制订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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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一,七楼已回复.疑问二:1\严重的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需要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规章来确定.因为万人企业和百人企业对于十万或者百万元损失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2\胜任的标准是一般是根据企业考核来确定的,考核标准是岗位说明书或者绩效考核\劳动者与企业签的其他类似文件.
疑问三:1\请楼主看仔细,条款规定的是上个月的工资标准,而不是实发工资.2\是的,只要企业多发一个月工资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疑问四:劳动合同既然续存,当然不用付经济补偿金,只是其工作年限需要累计.
疑问五:赔偿金是企业因为违法而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是法律规定企业需要付给劳动者的费用.
疑问六:违约金的标准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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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七不知道,前面几个不知道楼主看过以后感觉怎么样,给点意见回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疑问梳理
还有很多条例都说的不明白的回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疑问梳理
谢谢梳理,值得研究。回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疑问梳理
研究研究回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疑问梳理
回: 疑问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或者: 我们理解为,二选一,1、提前30天,2、不提前通知,支付一个月工资。
我的疑问是: 第四十六条,(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问:如果企业选择支付一个月工资,是不是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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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 你说的这些问题 都是可以得到解答的但是 你罗列的太烦琐了
看都不想看了
建议你最好 每个问题 发一个帖子大家漫漫给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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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应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不然很多条款没有细化回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疑问梳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疑问梳理疑问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既不支付2倍工资也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会受到什么惩罚?
很多人肯定会说申请劳动仲裁,但实际对劳动者来说申请仲裁的维权成本太高,先不说钱就是收集资料都要花大功夫!!所以有没有更好的实际可用的办法呢??
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解释,若用人单位既不支付2倍工资也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支付两倍工资,但是因为时间未到,现在还没有这样的司法实践,但是在交谈中,竟然发现很多仲裁员和法官单位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之日起可以不支付2倍工资了,问其依据和理由,他们说如果还要支付两倍工资,更加大了单位的违法成本,莫名其妙!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肯定了这种观点。
从今年五月一日起,申请劳动仲裁已经免费了,所以维权经济成本已经很低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