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办法》灰色空间企业不容易操作
从《草案》《条例》《办法》一步步的出台,企业还是不容易操作,还是有模糊有灰色地带。请各位高人讨论指点!1.新入职员工有一年以上工龄的一进来就享有当年年休假,《办法》第二条上又来个“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
为什么要改变说法呢?给企业给职工空间吗?有点象是缓冲《条例》第四条请事假病假不享有当年年休假。
一个有20年工龄的员工1月1日一进来就有15天年假,上班两周开始休年假,一个月就离职了,企业又不能扣回。相对一个在本单位工作9年的员工才有5天年假,实在不利于积极性的培养。
给予灰色空间,而且不容易操作。
2.关于未休休假补偿问题,前面讲了是按300%计,后面《办法》第十条又来个“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那是不是只补偿200%呢?与法定加班费的说法一致,计算又不一致了。应该附计算公式明确。
又给予了灰色空间,企业也不容易操作。
3.《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一种理解:从字面上理解是要员工写放弃休年假的说明,企业不需要给补偿;第一种理解:只给1倍的补偿。
给予了灰色空间,企业还是不容易操作。
回复:《带薪年休假办法》灰色空间企业不容易操作
按照办法实际情况去操作好了。不需要整那么多疑问。你企业合法制定的制度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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