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事宜
我有一个同学大学本科毕业在一家外企从事质量体系编制工作已2年,但上周人力资源部部长突然找他谈话说:“您的工作表现公司不是很满意,现在你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自己违约,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对于违约费公司将不再追究;另一种选择,你看是去做搬运工还是去车间做操作工。”请问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合理?是否违约?特此请教。关键看劳动合同怎么填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应要求填写具体岗位及工作年限等等。如果企业与员工事先已约定好工作岗位,企业单方面变更时需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条约与你同学协商处理,强迫辞职和变换岗位均属企业违约。在我国公务员与单位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你同学的经历在陕西曾经发生过,有一家企业想单方面将一位“大堂经历”调至“餐饮经理”,那位老弟拿着合同书打官司,最终胜诉。关键是劳动合同怎么写的。同意神禾的观点
但有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指明具体的岗位而是岗位类别比如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合同变更需要协商一致,可用这条寻求保护
企业与个人都应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办事
以下是引用人力老虎在2002-10-25 13:17:10的发言**************
如合同本身并未规定工作岗位,或劳动合同规定可以由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调换工作岗位,则企业并未违约,看你说的情况,应属此例,要不企业就不会提出让你辞职了。
仅供参考
单位可以随时变更职工的岗位吗?
我自99年进上海某家具公司作销售代表,当时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和《销售业绩考核协议书》,约定我的报酬采用底薪加提成的方式。此后双方按约履行,我的销售业绩在公司一直名列前茅。但今年3月份公司领导换届,新任总经理到任后第三天通知我今后到油漆车间上班,我当即提出了异议,但公司人事部告诉我,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变更我的岗位,我必须服从。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许多劳动者对此都很困惑和无奈。以前曾有过类似劳动者因不服单位变更岗位的决定而提起的劳动仲裁和诉讼,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该案最终以劳动者一方败诉而告终,原因是仲裁委和法院均认为劳动合同中关于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是双方的合意,也是单位的用人权之一,应予支持。
但现在司法部门的意见已有所转向,即认为劳动合同中有关单位可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既然是双方的合意,原则上应予认可,但为防止单位用人权的滥用(如报复员工、逼迫员工辞职等),单位调整岗位应具有充分合理性,否则不予支持。这显然比以前的意见公平合理了许多。据此建议:
(1)书面向单位提出对变更岗位的异议,要求单位说明变更的理由。
(2)如单位对您的异议不予理睬或说明的理由不具充分合理性,则在自您第一次向单位提出异议之日起60天内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说明:上海市有过判例,劳动者胜诉;但各地的仲裁员观念不同,司法环境不同,因此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大家要做好心理准备。
钻劳动法的空子
劳动法规定,在合同期内,如果员工不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经转岗后仍不适应的,单位可以辞退该员工(大意)。贵公司的做法是原搬劳动法的意思,其实是在钻劳动法的空子。当事人应该分析,这种情况下,留下来的可能已经不多了,可谓是不得不走,但要争取自己的损失。一是及时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诉或向人力资源部门争取;二是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三是不服仲裁,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费用不是很高,不妨一试,祝你成功。
该兄的观点很好
以下是引用supinejellery在2002-12-28 16:41:22的发言我曾经就这篇演讲在全公司范围内搞了一个读后感的活动,“企业兴亡,我的责任”,结果,说得都挺好,可对于实际的工作却没有多大的改善。不知道我究竟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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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做好准备,收集必要的证据(按照新法规定,证据的收集很是重要)。
感谢大家对我的关心与帮助,谢谢!
感谢大家对我的关心与帮助,谢谢!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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