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调解一薪资纠纷你们看行吗?
我是这么调解一薪资纠纷的 http://xy.study365.cn/skins/Default/topicface/face1.gif 情景介绍:某公司08年9月23日录用以南京户籍应届毕业生,经人事部面谈、总经理确认,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期薪资800元,合同期为一年,并于08年9月23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08年10月21日,该公司相应某职业中介要求,又与该员工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三个月(自08年10月21日起,至09年1月20终止).实习期期间该中介每月补贴该员工400元,补贴该公司100元(09年1月20日一次性发放).
08年11月10日,该单位以该员工不服从公司领导安排为由,要求其离职.该员工于当天办清离职手续手续并到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08年11月17日向该公司发出仲裁举证通知书.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该员工要求:
①
支付08年9月23日至08年内11月10日工资1397元
②
支付08年9月至11月加班费624元
③
补缴9月至10月社会保险(或支付企业应缴部门1355元)
④
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425元
⑤
自08年10月23日至08年11月10日支付双倍工资(额外支付500元)
合计4301元
调查分析:
(一)经过调查及核对证据,我发现:
1、
该公司人事人员层为该职工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其自08年9月23日入职,08年10月21日离职,薪资为800元/月.
2、
公司提供的实习协议第六条规定:签订本协议前形成实施劳动关系的,该协议无效.
3、
员工反映9月23日至11月10日周末共加班七天,平时请事假半天,该公司予以确认.
4、
该公司有一份合同,员工已经签字,公司没有盖章.
5、
公司没有能够提供给员工发放薪资、缴纳社保的证明.
6、
员工至提供了本人的离职申请书,没有能够提供将公司解除员工的证明.
(二)由此基本可以断定:
1、该劳动关系自08年9月23日建立,至08年10月10日解除,期间职工事假半天,周末加班7天,公司没有向职工支付过任何形式的薪资.对此双方都予确认.
2、该公司自08年9月23日与职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问题.对此员工也予以确认,并表示理解.
3、11月10日尽管该公司总经理要求该员工办理离职,但并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该项解除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员工表示认可.
4、社会保险没有办理主要是因为该职工没有将相关材料(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提交给公司,双方均有过错,公司员工都应为自己的过错买单.对此双方都予以认可.
争议调解:
经过协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企业支付给员工9、10、11月薪资、加班费合计1724元(薪资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水平850元/月计算,事假半天按周末加班调休处理)
2、
由于该员工已经离职并重新就业,补办社保有困难,企业支付该员工120元,用于社保个人部分补贴.
调解结果:
1、
该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将工资、补贴合计1844元支付员工本人.
2、
该员工于2008年11月24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3、
该公司于2008年11月25日上午向该员工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
经验反思:
在我的要求下,该公司将在本单位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人员,薪资(扣除加班费)低于850元/月人员,社会保险没有办理人员,在校实习学生没有实习证明人员进行了清理.
[学苑知识共享]
http://xy.study365.cn/dispbbs.asp?boardid=94&id=124761&page=1&star=1
回复:这么调解一薪资纠纷你们看行吗?
今天再看下回复:这么调解一薪资纠纷你们看行吗?
真的很强大,加油,顶回复: 这么调解一薪资纠纷你们看行吗?
仔细看了很久,应该没什么其他问题,但有一样:劳动合同规定了什么时候发放工资了吗?从9月到11月这么久都没发工资?按相关法规应该要有补偿吧?回复:这么调解一薪资纠纷你们看行吗?
我觉得有关社保的调解结果有待商榷:“2、由于该员工已经离职并重新就业,补办社保有困难,企业支付该员工120元,用于社保个人部分补贴”。如果以此形成案例,对今后企业的缴纳社保工作会更加困难重重。因为就我的工作经验来看,企业故意逃脱社保责任的有,但员工不履行提交材料义务以期离职后敲企业一笔的也不在少数。因此不能助长这种刁民风气。不然国家更收不上社保费用,这将形成一个死循环。
回复:这么调解一薪资纠纷你们看行吗?
:O :O :O :O :O :O楼上说的死循环似乎很有道理滴!
回复:这么调解一薪资纠纷你们看行吗?
我司一员工在以前社保提交的名字输错,在我司自然新增不了,更改花了不少时间,现在员工反要求公司补交之前的社保.这样对公司很不公平,所以,我觉得不能助长部门劳动者的士气.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