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劳动合同法里第二章第十四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即2008年1月1日以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现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想请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第三十九、第四十项所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不得无故不和劳动者签订第三次合同(无固定或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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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次以后是必须要签还是可以终止不续签,现在还有争议,据说国务院法制办和人大法工委就这个问题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所以这次《实施条例》也没作出解释。回复: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当时就要听劳动者的意见了,单位在这时是没有话语权的。回复: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楼上的意思是如果签订两次后,如果劳动者想要再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必须签,是吗?回复: 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P> 原帖由 <B>caohaiwei</B> 于 2009-1-2 0:33:00 发表<BR>关于第二次以后是必须要签还是可以终止不续签,现在还有争议,据说国务院法制办和人大法工委就这个问题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所以这次《实施条例》也没作出解释。 </P><P> </P>
<P>如果两次签订后,劳动者还想与公司签订,公司可以不同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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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回复: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还没有看到具体案例,不知劳动仲裁会怎样判?回复: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最新劳动合同法是这么规定的。回复: 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P><FONT size=2>如果在第二次签订后,调到下属或集团其他公司 是否能适用新劳动法中的这一条款</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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