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网络系统 发表于 2009-2-24 15:52:00

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以上两条规定是否存在冲突?如
果不存在冲突那么公司安排员工一个月最长的上班时间是不是(44+36)*21.75/5=331.25;
如果按照每日8小时计算331.25/8=41.4天;
那么安排工作时间的时候:公司是否有权按照劳动法安排员工一周44小时的班;多余的计算加班工资!
2、对于加班1-3小时的范围,你公司是或否有违规操作?
3、对于一周36小时的加班你公司是否有违规操作?
4、按照国家规定每周必须安排一日进行休息,那么加班工资的范围就是:
36*1.5*70%*当月工资------36*3*当月工资,折算成正常工作小时数范围:
40.8---108小时;
5、一个员工除去工资成本,其他成本占工资比例的10%---47%;一个员工正常出勤时间占几个员工加班:21.75*8/36=4.83个
4.83*40.8=197.06 ;        所占增加员工个人工资比例:(197.06-174)/174=13.25
36*2=72 ;  4.83*72=347.76; 所占增加员工个人工资比例:(347.76-174)/174=99.8%   
一个新增员工除去工资成本,其他成本占工资比例的13.25%---99.8%(最大值仅按照双休日加班计算);
这里有一个结论,当员工加班时数过多,公司反不如增加编制。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09-2-24 16:14:00

回复: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1、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不是44小时,是40小时。
2、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等措施避免。

所以你的结论是不对的。

godfirst 发表于 2009-2-24 19:10:00

回复: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我一个月就休两天,这算不算公司违法了?

平台网络系统 发表于 2009-2-25 09:35:00

回复: 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P> 原帖由 <B>蹲着玩尿泥</B> 于 2009-2-24 16:14:00 发表<BR>1、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不是44小时,是40小时。<BR>2、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等措施避免。<BR><BR>所以你的结论是不对的。 </P>
<P>第一条、是劳动法原文,我没有改过!</P>
<P>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确实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来避免,但是是需要通过审核批准的,而且需要提供相关岗位3个月的考勤作为依据!</P>
<P>但是能申请的岗位及其有限!现阶段国家对于综合工时审核程序逐步严格!</P>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09-2-25 10:57:00

回复: 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原帖由 <B>平台网络系统</B> 于 2009-2-25 9:35:00 发表<BR>
<P> 原帖由 <B>蹲着玩尿泥</B> 于 2009-2-24 16:14:00 发表<BR>1、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不是44小时,是40小时。<BR>2、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等措施避免。<BR><BR>所以你的结论是不对的。 </P><BR>
<P>第一条、是劳动法原文,我没有改过!</P><BR>
<P>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确实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来
<P>&nbsp;
<P>劳动法是多么古老的一件事情啊。
<P>不知道你是否有实际操作的经验,但是从你的话看来,很显然你不太了解用人单位的工时制度。</P>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09-2-25 11:02:00

回复: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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