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劳务协议是否合法?
<P>案例:</P><BR><P>一员工属于退休返聘,公司与其协商签定劳务协议:</P><BR>
<P>1、工资:月工资800元(本市最低1000元)</P><BR>
<P>2、工作时间: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P><BR>
<P>3、休息休假:每周休息一天,节假日不休息</P><BR>
<P>4、加班费:周工作时间超出48小时的算加班,加班按其月工资的150%计算。</P><BR>
<P> </P><BR>
<P>问: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的调整。那么他们的工资等劳动条件及待遇可以不受劳动法的限制,与员工协商制定吗?</P>
回复:这样的劳务协议是否合法?
上海地区对工作时间(每周四十小时)、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和劳动保护(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是有强制要求的。江苏地区也有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是一回事,但也要注意合情合理。否则员工积极性不高,对单位管理不认同,成本照样下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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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虽然没有这方面的强制行条款但正如楼上所说要最合理的保障员工的利益,然后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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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原帖由 <B>不良资产</B> 于 2009-4-8 9:44:00 发表<BR>本地区虽然没有这方面的强制行条款<BR>但正如楼上所说要最合理的保障员工的利益,然后再协商。 </P><P> </P>
<P>因为在很多地方,这块确实是真空地带。</P>
<P>其他的倒无所谓,但是工作时间和最低工资这个,建议你咨询下当地劳动行政部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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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回复:这样的劳务协议是否合法?
可以不受劳动法的限制,但这样的民事协议也得讲究一公平合理的原则,比如:双方约定的工资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岗位以及具体表现来综合考虑,如文中的举例,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强度是很大的,但工资太低了,显属显示公平的协议,可能属于可以撤消的。民事法律讲究协商一致,但协商一致也得公平、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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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但是,起码也要人家同意签的,特别是工资待遇方面,如果定的太低,人就没有积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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