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湘湘 发表于 2009-4-16 22:51:00

劳动合同期限探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不是员工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终止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假设劳动者不会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在我看来,那么对于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来说,哪怕第一次与员工签订个十年八年的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的,因为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话无非就是解除嘛,反正解除就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嘛。但现实中很多企业还是不愿意与员工签订期限过长的劳动合同,不知道企业不愿意这样操作?请大家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好吗?

深圳湘湘 发表于 2009-4-16 2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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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本来我是想把这个贴子发到“劳动与法”下面的,结果却发到这里来了,现在又删除不掉,只好放到这里大家一起讨论了。新手上路,请大家多多指教。

jane_6374 发表于 2009-4-17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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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如果企业不予续签,也要付补偿金,但企业仍然不会与员工签订较长期限的合同,为什么呢?
因为,合同到期不续签与合同期内解除相比,前者要容易得多。合同期内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要解除,是要有不胜任的证据的,而且必须是培训后仍然不胜任。总之,合同期内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不小心被员工申请仲裁,结果是不合法的,员工要么可以继续上班,要么企业要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都是由HR来处理的。因此,站在一个HR的角度,我也不愿意企业签订很长期限的劳动合同。老板一句:这人不行,开了。HR就得绞尽脑汁地思考如何处理。当然,HR要站在一个公平的角度,不能唯老板是从,但企业中存在有人混日子的情况,合同期内处理确实比较棘手,但合同到期不续签却是正大光明的。

深圳湘湘 发表于 2009-4-17 12:45:00

回复 3F jane_6374 的帖子

小虾分析得很有道理,谢谢了。

雪花飘落 发表于 2009-4-17 1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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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原帖由 <B>jane_6374</B> 于 2009-4-17 10:51:00 发表<BR>《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如果企业不予续签,也要付补偿金,但企业仍然不会与员工签订较长期限的合同,为什么呢?<BR>因为,合同到期不续签与合同期内解除相比,前者要容易得多。合同期内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要解除,是要有不胜任的证据的,而且必须是培训后仍然不胜任。总之,合同期内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不小心被员工申请仲裁,结果是不合法的,员工要么可以继续上班,要么企业要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P>
<P><IMG alt="" src="http://bbs.chinahrd.net/editor/images/smilies/default/70.gif" border=0 smiliecode=":strong:">&nbsp;</P>

麦轩 发表于 2009-4-17 1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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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期限签订多长时间,这是两难的问题。签订时间太短,08年1月1日以后,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第三次续订合同,劳动者提出来,得签订无固定合同期限。虽然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十几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形,现实讲,对无固定合同期限,解除合同难得多风险也大得多,现实中达到严重违纪的毕竟是少数,对于混日子或者大事没有小事不断的无固定合同人员,除了考核外,从合同处理角度不好处理,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从这个角度看,劳动合同期限太短,会造成无固定期限的早日到来,目前很单位为了延缓无固定合同,选择签订长期的固定期合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长期的固定期限合同,也会发生楼上所讲的情况。也是一个存在的问题。
    我认为,如何处理合同期限,根据岗位的相对重要性、人员层次和类别、人员在市场的替代性程度,有差别地确定不同的期限标准。不弄一刀切。固定合同期限长和短,都有利也有弊,这个得给公司领导宣讲清楚,看更能接受那一点。

leizaiqiang 发表于 2009-4-17 16:11:00

针对不同岗位签订不同期限的合同

我并不赞同一刀切的签多少年。有些企业全部每年一签,连续签订两次之后还是继续一年一签,这是对劳动合同法不够了解。如果员工懂法的话,企业就必须在第三次签订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可以拒绝签订,但须依法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这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不小的负担。也有些企业入职就签订七年八年的长期合同,这也是不利的,在合同期限内如果要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就遇到了麻烦,正如楼上几位所讲,企业必须举证员工不胜任岗位工作且多次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胜任,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这样的举证要求人力资源工作做得非常细,而且员工本身确实有问题。对于那些在岗位上混日子过但没有大错的员工,企业虽然给予经济补偿金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件麻烦的事情。
我的做法是根据不同的岗位和不同的人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不相同的。只是劳动合同专管员要做好档案保管,准确记录每个人的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到期前提前一个月知会我。
怎么签订呢?一般的企业是先签合同后上岗,因为我所在的企业规模在1000人左右,属中小型企业,所以我都在员工入职2周后签订劳动合同,但保证不超过员工入职30天。一般新员工签订1-3年,如果面试评价非常高和其2周内的试用表现佳,会签订3年,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实际工作过程中可能会根据表现提前转正。如果评价尚可,就会签订1年多一点,约定2个月试用期。如果2周内的评价一般,就会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时终止试用。
对于合同到期是否续订也是因人而异。合同到期,我们综合评价员工,如工作业绩、个人价值观、培训记录等。对于业绩好、个人价值观与企业文化相吻合的员工,我们可能直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能签订3-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评价较差的员工,我们会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评价一般,但我们还需要用的员工,一般签订一年,一年后再次到期时再次评价,不合意就终止,合意或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签订无固定。
另外,除了因人、因事、因时签订劳动合同,我们更注意日常对员工的考核与管理。对企业不需要的人,虽然劳动合同未到期,我们都会想办法“劝退”。劝退的手法是很多的,台资企业经常运用这一招,这是另外一个话题。

比大海宽广 发表于 2009-4-17 1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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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很好,但是我还可以向大家推荐一个新的论坛:club.ujoy.cn绝对是个学习人力资源的好网站。

gmtdlgz0118 发表于 2009-4-20 1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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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看试用期的约定,我们公司一般都是两个月试用期,所以签订两年合同;技术人员三个月试用期,所以要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我个人认为这样较好,第二次续签的时候可以根据情况多签几年,以避免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shiwang86 发表于 2009-10-17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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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得很有道理!总的一点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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